为“名号”之争痛失非遗资格
2008年,新绛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文化馆的牵头并作为保护单位,开展木版年画的发掘和保护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和考察,确定由蔺永茂和郭全生两位民间艺术大师运用其各自的理论功底和制作工艺共同传承发展新绛木板年画。
2008年9月,该县决定由蔺永茂开办的“绛州民艺研究所”和郭全生开办的“绛州木板年画山林轩画社”,共同搜集、整理、绛州木板年画,并联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事宜。
2009年蔺永茂和郭全生收集整理的绛州木版年画,顺利通过运城市和山西省有关专家委员会论证,成功入选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此期间,蔺永茂由于身体原因,经协商由郭全生和时任新绛县文体局局长的刘保民赴省城申遗中心提交有关申报资料的第一文本。
由于文化部指出该文本中没有木版年画的制作工艺流程,郭全生返回新绛后,经与蔺永茂协商,由蔺永茂制作出第二文本,把本版年画制作工艺流程和照片补充进去,且删除了原、被告是师徒关系的内容,并将保护单位“新绛县文化馆”改为“绛州民艺研究所”、“山林轩画社”,再次向省非遗中心申报。
但该文本仍不符合申报的有关要求。于是,郭全生自己出资制作了第三文本,删除了第二文本中所有有关蔺永茂和“绛州民艺研究所”相关的文字内容,独自一人向国家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申报。
2009年9月29日,蔺永茂得知此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新绛县文化馆也及时向国家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组反映此事,并请求补充申报有关蔺永茂的材料。
2009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答复,鉴于该项目存在争议,将向省文化厅通报有关情况并建议取消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格。消息传来,二人悲痛欲绝,几年的辛苦付出几乎付之东流。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结束。
旧友反目两次对簿公堂
蔺永茂对盟友的背叛感到愤怒,一纸诉状将郭全生告至法院。2011年12月22日,新绛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郭全生在申报国家级非遗时,擅自删除申报书中有关原告蔺永茂的所有文字内容并将两人共同申报的项目改为个人申报属违约行为,需赔偿申遗前期支出费用5346元和蔺永茂垫付的1000元。同时,法院认为,郭全生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蔺永茂要求3万元精神损失费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后,原、被告均不服法院判决,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运城中院经过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二上诉人联合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系合同关系。2008年二人联合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已通过审批,申报经费2000元由上诉人蔺永茂垫付。
根据双方约定,上诉人郭全生应当承担1000元申报费。2009年联合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时,每人实际支出5346元,国家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因该项目申报存在争议,取消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申报资格,这一后果与上诉人郭全生单方删除蔺永茂申请材料、单独申报等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有直接原因,上诉人郭全生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传承新绛木版年画,两位民间艺人走过一条不寻常的路,从当初的激情满怀,相互携手,到后来的利益之争,彼此反目,乃至对簿公堂。随着终审法院的宣判,这起在当地吵得沸沸扬扬的申遗之争终于落下来帷幕。
案件虽然结束,但新绛木版年画传承之路仍然漫长,山西省文化厅非遗处处长张卫东表示,“2012年文化部的精神是先把筐里的东西重点保护好,这意味着新绛木版年画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去年年底到今年准备材料,最早2014年才能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