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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两会能为中国艺术带来什么【3】

2014年03月28日08:22    来源:收藏投资导刊    手机看新闻

  季涛:文化行业的法制建设也到了迫切需要调整的时候了!

  (季涛,理学硕士,留英学者,注册拍卖师。目前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拍卖术语标准化起草小组组长,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我国的《拍卖法》是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文物保护法》则是1982年颁布实施,2002年修订过一次。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文化行业的法制建设也到了迫切需要调整的时候了! 

  首先,《文物保护法》需要修改得更加市场化。比如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实际上,现在民间的古玩市场、私下交易遍地都是,这一条款已经名存实亡。只要不倒买倒卖国家明令禁止的出土文物和珍贵文物,应该允许和鼓励民间开展文物古玩的流通和交易。法律修改后可以对大型古玩市场进行许可证管理,由他们协助文物管理部门对交易进行监督,而放开对于民间机构和个人的文物交易限制。

  还有饱受争议的《拍卖法》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后面应该增补这样一段文字:“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修改后的《拍卖法》可以增加“拍卖人应在拍卖标的的介绍文件中,对每一件拍卖标的说明已知的瑕疵,并声明拍卖人是否能够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如果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则拍卖标的介绍中就不应出现可能误导别人为真的描述。”

  事实上,要做到文物保真并不可行,所以免责条款是必要的,但是法律应该对此进行细化。比如说,拍卖行的图录中对某件拍品描述说“拍品传承有序、来源清晰”,这不就是说拍品是真的吗?可是同时,拍卖行又在竞投须知里声称整本图录不保真,这当然不行。所以必须要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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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卉、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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