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俊华
当前,世界范围内非遗保护日益兴盛,从立法、普查到建立代表作和传承人名录,再到各种形式的展演、展示、展销、讲座、培训、论坛,本世纪初兴起的非遗保护,连同从上世纪70年代就已开启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遗产时代”,也给非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如中国、日本、韩国、法国、俄罗斯等,非遗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空前重视,被视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象征和民族文化身份的符号而得到宣传和保护,或者被视为国家重要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源而得到利用和开发。非遗的内涵和价值正被人们重新认知,并促使人们走向文化自觉。
然而,不同集体、群体或个体的人对非遗会有不同的价值诉求,在一定条件下,这些诉求会形成对非遗实践的共谋,从而形成具有时代、民族、阶层、地域特点的非遗实践观念和标准。非遗作为代际传承的文化,面临着后代是否愿意传承、能否按照其规律传承的风险。现实的、功利的社会共谋与非遗自身的代际风险,改变了非遗发展的自然进程。非遗正在被按照现代的文化标准和价值诉求进行阐释、实践。非遗及其内在的精神正在被新的技术、艺术、政治或经济的目标所改变,突出表现在如何认识非遗实践性及其“道”“器”关系上。
非遗是一种代际传承的活态文化实践,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实践而言,非遗实践有自己的特殊性,表现为过程性、多样性、精神性等。过程性是非遗之活性和生命力的体现,非遗就像一条流淌的河流,永不停息。多样性是非遗之“器”性和形式的表现,非遗就像大自然一样五彩缤纷。精神性是非遗之“道”性和原动力的反映。多样性与精神性是非遗的外在形态与内在本质、个性与共性关系的体现,也是非遗实践结构的组成部分,过程性则是多样性与精神性矛盾运动的结果,是非遗实践生命力的重要体现。
“道”与“器”是中国传统思想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范畴。《易经》言:“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 一般而言,“道” 指事物的内在本质,所以是无形的、抽象的;“器”指事物的外在表现,因而是有形的、具体的。“道”与“器”是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关系。非遗实践的内在精神就是“道”,实践使用的工具、技术实践形式及产品是“器”。“道”与“器”的对立统一是非遗实践的基本动力,也是非遗传承中“变”与“不变”的辩证要求。
我国在评审和宣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把非遗分为十大门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戏剧、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这种分类基于现有的学科分类,便于操作,在非遗保护初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容易局限人们的视野,许多人就单纯地从现有学科的视角认识非遗,重视非遗之“器”,即实践工具、技术与实践形式、产品,忽略了非遗之“道”,即实践工具、技术及实践形式、产品背后的精神因素。
认识的局限和功利的目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遗保护中重“器”轻“道”的倾向。如以狮舞、麒麟舞、鳌鱼舞、龙舞、鹤舞等为代表的民俗舞蹈,都有一种被过度舞蹈化的趋势,如各地举办的狮舞、麒麟舞、龙舞比赛,把民间舞蹈搬上舞台,为了取得好的舞台效果,专门派一些舞蹈专家到基层民间进行辅导、改编,把一些民俗仪式性的东西去掉,甚至将乐队现场伴奏改为录音伴奏,把民间的狮子、麒麟、鳌鱼、龙、鹤的道具按照舞台需要进行改造,甚至用舞蹈学校的学生来替代本地民众,使民众从主人变为旁观者,使这些民俗舞蹈的本来意义面临消失的危险。再如以剪纸、年画、刺绣、灯彩等为代表的民间美术被过度美术化、工艺化,其中的美术构图与工艺要素成为被关注的重心,而对为什么要进行这些非遗实践,以及这些实践活动对当地民众的意义等问题却不甚重视。还比如,像“扒龙舟”这种民俗仪式,本身就是与神诞游神、元宵节游神等相似的传统游神驱邪民俗的一种,竞赛只是“扒龙舟”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我国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把“扒龙舟”归在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扒龙舟“竞技化”认识的倾向,在这种倾向的引导下,许多地方的“扒龙舟”已经取消了相关的民俗仪式,甚至改变了时间和地点,变成了一种纯粹的体育竞技。
根据西方的“结构功能理论”与“需要层次理论”,非遗实践取决于非遗结构、功能与人的需要。从非遗的结构、功能看,非遗实践的内在结构与精神功能是其真正推力。从人的需要来看,非遗所属民族的、族群的、地域的传承人基于生理、安全和社交等的需要,是非遗最基本和最持久的动力。在大多数非遗精神驱动力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实现功能满足需要的精神观念及其方式——民间信仰。民间信仰指那些在民间广泛存在,属于非官方、非组织,具有自发性的一种情感寄托、崇拜以及伴随着精神信仰而发生的行为和行动。民间信仰是作为非遗最深层的精神出现的,它支配着非遗实践的观念和方式。
所以,非遗保护既要重视外在的“器”,又要重视内在的“道”,只有道器并重,充分认识其精神内驱力,我们才能真正确保非遗的生命力。
(作者系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