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出的文物,金絲楠木棺材板。支羽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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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挖出文物已經不是一件奇怪的事了,可是挖出來的文物應該怎麼處理,有很多人卻不是很清楚。近日,在邗江區甘泉鎮甘瓜線附近一處工地上,就有工人在施工時挖出了寶貝——4塊金絲楠木棺材板。經文物局專家初步鑒定,出土的4塊金絲楠木為漢代文物。在這樣的情況下,工地包工頭和另外一名工人竟然監守自盜,將文物以5000元的價格給賣了。目前,兩人因涉嫌盜竊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查辦之中。
兩工人挖出寶貝,賣了又贖回
8月上旬的一天,在邗江區甘泉鎮甘瓜線附近一處施工工地上,兩名工人張某和李某在挖地基的時候,從地底下挖出了幾塊木板。“一開始我們沒當一回事,挖出幾塊木板也不是什麼稀奇事。”
可是后來張某和李某兩個人一合計,覺得不太對勁。“這幾塊木板沒有什麼腐爛現象,保存得比較完好,我們就估計這不是幾塊普通的木板。”為了証明自己想法,兩人請來了一位經驗豐富的古箏廠老板,經他“鑒定”,這4塊木板為金絲楠木。
“難道我們挖到了寶貝?”聽到木板是金絲楠木,兩人高興不已。“反正是我們挖出來的,應該就歸我們所有,我們把它賣了賺點錢花吧。”於是兩人將4塊金絲楠木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古箏廠老板。
可是沒過幾天就“走漏”了風聲。文物局工作人員來到這處工地,找到張某和李某,告知挖出的文物應歸國家所有,不准擅自買賣。為了不惹禍上身,張某、李某兩人又花了5000元從古箏廠老板手中贖回了這4塊金絲楠木。
包工頭和工人又將文物賣了一次
贖回的4塊金絲楠木板,先行放在了工地上停放機械的地方,由專人負責看管。文物局工作人員責令工地負責人趙某有時間將文物送到村委會。可是趙某一直忙於工地上的事情,送文物這件事就耽擱了下來,這一擱就擱了兩個多月。
10月8號,工地上一名開挖掘機的工人江某找到了包工頭趙某,“你看這幾塊木板放在工地上,已經兩個多月了,也沒人管,不如把它賣了還能賺點錢花。”一開始趙某並不同意,認為會惹禍上身,可是經不住江某三番五次地游說,最后他也同意將挖出的金絲楠木賣掉。
江某同樣找來了之前收購金絲楠木的古箏廠老板,10月11日中午,趁工人吃午飯時間,江某帶著古箏廠老板開著摩托車將4塊金絲楠木給偷偷運走,還是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他。
吃完飯回到工地上的工人很快就發現木板不見了,隨即報了警,邗江公安分局甘泉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經過一系列的排查,近日終於將偷盜文物的嫌疑人趙某和江某抓獲歸案。對於偷竊行為,兩人供認不諱。目前,兩人因涉嫌盜竊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查辦之中。
【兩點追問】
工地上挖到的文物
應該怎麼處理?
那麼,對於挖到的文物應該怎麼處理?記者也咨詢了辦案民警。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辦案民警認為,像這種在施工工地的地裡挖到的文物,如果不是其他合法持有人遺失的,就應當是屬於國家的,依法應當上繳。《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何不以倒賣文物罪而以盜竊罪立案?
那為何趙某和江某不是以倒賣文物罪,而是以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呢?
辦案民警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此處,須注意兩點:其一,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所謂倒賣文物,是指違反國家文物管理法規,倒手買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而在本案中,文物是從地裡挖出來的,而不是由他人手上買來再賣的,所以不存在倒手買賣的行為,遂不構成倒賣文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