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名號”之爭痛失非遺資格
2008年,新絳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由縣文化館的牽頭並作為保護單位,開展木版年畫的發掘和保護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和考察,確定由藺永茂和郭全生兩位民間藝術大師運用其各自的理論功底和制作工藝共同傳承發展新絳木板年畫。
2008年9月,該縣決定由藺永茂開辦的“絳州民藝研究所”和郭全生開辦的“絳州木板年畫山林軒畫社”,共同搜集、整理、絳州木板年畫,並聯合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事宜。
2009年藺永茂和郭全生收集整理的絳州木版年畫,順利通過運城市和山西省有關專家委員會論証,成功入選山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在此期間,藺永茂由於身體原因,經協商由郭全生和時任新絳縣文體局局長的劉保民赴省城申遺中心提交有關申報資料的第一文本。
由於文化部指出該文本中沒有木版年畫的制作工藝流程,郭全生返回新絳后,經與藺永茂協商,由藺永茂制作出第二文本,把本版年畫制作工藝流程和照片補充進去,且刪除了原、被告是師徒關系的內容,並將保護單位“新絳縣文化館”改為“絳州民藝研究所”、“山林軒畫社”,再次向省非遺中心申報。
但該文本仍不符合申報的有關要求。於是,郭全生自己出資制作了第三文本,刪除了第二文本中所有有關藺永茂和“絳州民藝研究所”相關的文字內容,獨自一人向國家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申報。
2009年9月29日,藺永茂得知此事后,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新絳縣文化館也及時向國家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組反映此事,並請求補充申報有關藺永茂的材料。
2009年1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答復,鑒於該項目存在爭議,將向省文化廳通報有關情況並建議取消申報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資格。消息傳來,二人悲痛欲絕,幾年的辛苦付出幾乎付之東流。然而,事情並沒有因此而結束。
舊友反目兩次對簿公堂
藺永茂對盟友的背叛感到憤怒,一紙訴狀將郭全生告至法院。2011年12月22日,新絳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郭全生在申報國家級非遺時,擅自刪除申報書中有關原告藺永茂的所有文字內容並將兩人共同申報的項目改為個人申報屬違約行為,需賠償申遺前期支出費用5346元和藺永茂墊付的1000元。同時,法院認為,郭全生未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和榮譽權,也未造成嚴重后果,故對藺永茂要求3萬元精神損失費及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結束后,原、被告均不服法院判決,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運城中院經過審理后,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二上訴人聯合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系合同關系。2008年二人聯合申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已通過審批,申報經費2000元由上訴人藺永茂墊付。
根據雙方約定,上訴人郭全生應當承擔1000元申報費。2009年聯合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時,每人實際支出5346元,國家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因該項目申報存在爭議,取消了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的申報資格,這一后果與上訴人郭全生單方刪除藺永茂申請材料、單獨申報等違反雙方約定的行為有直接原因,上訴人郭全生應對此承擔違約責任。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傳承新絳木版年畫,兩位民間藝人走過一條不尋常的路,從當初的激情滿懷,相互攜手,到后來的利益之爭,彼此反目,乃至對簿公堂。隨著終審法院的宣判,這起在當地吵得沸沸揚揚的申遺之爭終於落下來帷幕。
案件雖然結束,但新絳木版年畫傳承之路仍然漫長,山西省文化廳非遺處處長張衛東表示,“2012年文化部的精神是先把筐裡的東西重點保護好,這意味著新絳木版年畫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去年年底到今年准備材料,最早2014年才能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