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瑋
近日,虹口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拍賣合同糾紛案,兩客戶在榮寶齋拍賣公司拍得兩幅總價為3300萬元的黃冑的畫作,但遲遲未足額支付錢款。原告榮寶齋(上海)拍賣有限公司將被告周某、翟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原告榮寶齋公司訴稱,2011年11月22日兩名被告周某和翟某作為競買人簽署了《競投書——榮寶齋(上海)首屆大型藝術品拍賣會》。24日兩人在拍賣會現場分別以1200萬元和2100萬元拍得黃冑的畫作《草原追嬉》以及《飛雪迎春》。成交后,被告當場簽署了兩份《成交確認書》。
按相關規定,兩被告應該在2011年12月1日之前向榮寶齋支付全部購買款共計3795萬元,這包括成交價3300萬元和15%佣金495萬元。但是,到原告起訴之時,兩名被告仍未按約定足額支付。榮寶齋認為,兩被告長時間違約導致雙方拍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現拍賣委托方要求與原告解除合同,原告遭受買方佣金、委托方佣金及其他費用的損失。根據原被告雙方的約定,拍賣成交后被告未按期足額支付全部購買價款的,原告有權追究被告相關法律責任。
由於兩被告是榮寶齋的老客戶,榮寶齋當時並未收取保証金。
昨天的庭審上,榮寶齋要求解除與兩被告之間的拍賣合同,被告連帶賠償買受人佣金損失495萬元、委托方拍賣佣金及費用損失363萬元,並支付以未付款部分4158萬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三,自2011年12月1日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等。
但兩名被告並不同意原告訴請。他們首先不同意解除拍賣合同,兩人認為榮寶齋在競拍規則及競買書和成交確認書中均無合同解除條款,因此原告無約定的解除權。且原告並未催告並給與合理期限,而是直接發函過來,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律要件。兩被告稱,已經在籌措錢款,本月支付300萬元,余款將在3個月內付清。
被告還認為,即使原告解除合同的訴請得到法庭支持,原告損失也應當自行承擔。因為被告方並未根據拍賣規則約定繳納保証金,就取得了拍賣資格,是原告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應當自行承擔責任。雙方佣金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是一種可得利益的損失,隻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才能得到賠償,原告現在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因此賠償范圍不應包括這部分佣金損失。另外,買賣雙方佣金計算比例不合理,在拍賣之前,雙方約定的買受人佣金隻有12%,現要15%。合同解除的話,被告隻答應賠償實際支付的保險費。被告也不同意支付未付款部分的利息。
由於雙方分歧過大,法官無法主持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