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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我国首个“文物建筑构件”管护办法

2013年03月07日08:42    来源:中国文化报    手机看新闻

  日前,由山西省文物局制定的《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办法》公布实施,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出台的法规性文件,重点是打击非法买卖,保护民间文物建筑。

  山西古建筑遗存总量多达28027处,其中,木结构建筑上起魏晋,下至民国,时代连续,品类齐全,有中国“木建筑宝库”的美誉。目前山西省已核定公布的国保单位271处,省保单位428处,其中古建筑有441处,占总量的63.1%。

  然而,近年来,随着文物社会关注度日益升温、城乡与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和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文物建筑构件面临随时被盗窃、破坏、拆除、转让甚至非法交易、买卖,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根据《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建筑构件界定为: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本体构造不可或缺的各个要素,如柱、梁、枋、斗拱、椽、门窗、隔扇、牌坊、柱础、砖、石雕件、琉璃件、画像砖、彩画砖、有文字或花纹图案的瓦当等。

  同时,经文物普查登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寺庙、古祠堂、古民居、书院、会馆、名人故居、石窟寺、古塔、古牌坊、古照壁、古城墙等建筑本体不可或缺的各种材质的构件和艺术品。

  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许高哲介绍,保护文物建筑构件,首先在维修上应尽可能使用原有构件。如果原有建筑构件不能继续使用,但具有收藏价值的,应该妥善保管或收藏。

  文物建筑构件不能非法买卖。国有文物建筑的建筑构件不得转让、抵押,而非国有文物建筑的建筑构件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如果违反规定,非法买卖文物建筑构件的,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将报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发现擅自转让、抵押文物建筑构件,又拒绝恢复原状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出处罚。”许高哲说。(王学涛)

(责任编辑:赫英海、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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