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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木國有后應設法為市民共享

王彪

2015年07月06日13:55    來源:南方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烏木國有后應設法為市民共享

  從江中打撈異寶,原以為能賣出高價,但交易未成,反被政府暫扣。據惠州本地媒體報道,不久之前,惠東人林先生在東江江底接連打撈出44根木頭,據估價應在50萬元以上。今年6月28日,正與買家談判的他被村民舉報盜竊國家財產,此后陰沉木被警方暫扣。警方介紹,依據民法通則,江底烏木屬無主埋藏物,應屬國家所有,但打撈者行為不屬違法犯罪,不予立案處理。惠城區文廣新局則准備對打撈者的打撈成本予以5000元的補償。

  用竹籃打水一場空來形容林先生的遭遇並不為過,即使5000元補償到位,也只是抵消部分耗時兩個月打撈的經濟成本。一方面,其行為本身說明在既定法律條件下,關於無主埋藏物歸屬的法律知識,尚待進一步在市民中普及宣傳,另一方面,民眾對該事件的質疑,也理應得到及時回應和妥善對待。

  個別官員的不恰當發言是引發民眾質疑的原因之一,但絕不是全部。“誰發現誰佔有”的思維模式與現行法律不一致,對政府行為“與民爭利”的懷疑,是更為關鍵的緣由。前者關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對於惠州來說,隻有遵照執行,暫且放在一邊。對於后者,要消除市民疑慮,能讓林先生和廣大市民對政府處置心服口服的,絕不僅是數千元的補償,而是此后對江底烏木的處置方式。

  作為無主埋藏物,烏木屬於國家,而依據我國《憲法》,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有也就意味著屬於全體人民所有。但這並不代表烏木一定要由全國人民平均分配—那樣的話,每個人手上拿到的都是一點毫無利用價值的木屑。在東江江底發現的埋藏物,除了國家或省有額外規定或要求之外,作為屬地的地方政府,不僅有保護之責,更有使其發揮最大效用,真正實現其為民所享的責任。

  也正因此,對市民,特別是部分惠州本地網友“充公了,到嘴的鴨子飛了”等言論,最好的回應是:讓市民切身感受到,收歸國有的烏木,最后導致的是公共產品的增加,其價值為更多人所享受。

  循此思路,政府在保護之外,既可以邀請本地或外地雕刻家,以烏木為原料進行藝術創作,並免費公開展出,也可以用來制作、生產反映惠州特色的工藝品,所得收入專款用作公共服務。具體方式也可以通過召開聽証會等方式聽取民意,關鍵是讓市民看得著,摸得到,感受真切。 王彪

(責編:潘佳佳、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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