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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象牙制品入境踩上刑事雷區

2013年02月01日09:58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象牙密度高、顏色白、紋理清晰,具有良好的觀賞價值和收藏價值等,深受國人喜愛,特別是加工成圖章、手鐲、筷子、戒指等工藝品,非常瑩潤美觀。由於象牙制品在國內很稀缺且禁止買賣,有些人員入境時,會攜帶一些象牙或象牙制品,可能他們沒想到的是,他們可能會因此承擔刑事責任,甚至會獲重刑。

記者1月30日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採訪時獲悉,2010年初至2012年底三年期間,深圳市已有14人因攜帶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被追究刑責。

象牙列入珍貴動物制品

記者獲悉,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三年期間,深圳市檢察院共受理審查起訴因攜帶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而觸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的案件12件14人,其中2010年3件3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5件7人,涉案象牙或象牙制品價值共計人民幣480余萬元。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貴動物制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要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深圳市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韓明告訴記者:《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將亞洲象和非洲象列入附件一,以強化大象保護,而我國也是締約國之一。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也將亞洲象、非洲象列入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因此,我國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禁止亞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購、運輸、出售和進出口等活動,並依法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這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對於一些喜愛象牙工藝品的人士,不具有牟利目的攜帶一些象牙制品入境僅僅作為記念品或禮品使用,是否也涉嫌犯罪?對此,韓明解釋稱:法律規定同時滿足“珍貴動物制品購買地允許交易”、“入境人員為留作記念或者作為禮品而攜帶入境,不具有牟利目的”兩種情形的,可以降格處理,但如果攜帶的象牙制品的價值達到了法律規定的量刑標准,依然是觸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名的犯罪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

三類人員易踩上“雷區”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該14名因攜帶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中,主要分以下三類情形:

一類是駐外工作人員,回國時順便帶回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如45名的王某是一名碩士,擔任某跨國公司駐尼日利亞的工程師。2011年4月,王某因合同到期回國,在經皇崗口岸入境時,被海關工作人員在其背包中查獲象牙牙冠、象牙制章胚、手鐲等多件,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3萬余元。據王某供述,這些象牙制品是其在摩洛哥象牙市場購買的,考慮到這次回國后就不再去尼日利亞了,因此抱著僥幸心理就將這些象牙制品攜帶入境。經檢察機關2011年8月提起公訴,法院已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

28歲的馬某已做到某著名企業南非租賃公司總經理的位置,2011年9月其從皇崗口岸入境時,被海關工作人員從其行李箱中查出多件象牙制品,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2萬余元。據馬某供認稱其在南非工作期間,一名外籍員工贈送給他這些象牙制品,於是其將這些禮品帶回國准備送給親戚朋友。經檢察機關2012年1月提起公訴,2012年3月,馬某已被法院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25歲的駱某,在非洲塞拉立昂做勞務工,2011年8月從深圳灣海關入境時,被海關工作人員從其行李箱中查獲一件象牙工藝品,經鑒定,該件象牙工藝品是現代象象牙的整根原牙,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象牙制品視為一根象牙,價值為人民幣25萬元。駱某供認稱其曾幫過當地一名黑人朋友的忙,在其歸國前,黑人朋友就將這件象牙藝術品作為禮品贈送給了他。近日,駱某已因涉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犯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第二類是出境游客,到非洲等地旅游時購買一些象牙制品,作為紀念品攜帶入境。如36歲的陳某2011年10月份從津巴布韋旅游回國,在從羅湖口岸入境時,被海關工作人員從其隨身攜帶的行李裡查獲象牙手鐲、手鏈、象棋、章胚等多件象牙制品,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7萬余元。陳某供述稱其在旅游時並沒有詳細了解過有關對出入境及海關的規定,在當地導游的陪同下,其在哈拉雷市街上的一間店鋪見這些象牙制品非常漂亮,就購買了一些回來准備帶回國作為禮物送給親戚朋友。經檢察機關2012年7月陳某提起公訴,2012年11月法院已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

還有一類是“水客”,幫人攜帶點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賺取“帶工費”。如42歲的謝某作為一名貨運司機,有人給其人民幣7000元的好處費,讓其將一些象牙制品從香港帶入深圳。於是謝某通知自己的妻子張某,張某又以500元好處費的標准喊上自己的嫂子朱某到香港“帶貨”,結果於2012年4月從羅湖口岸入境時被海關工作人員查獲,經鑒定攜帶的象牙制品價值人民幣20萬余元。2012年12月,謝某、張某、朱某已被法院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年六個月、兩年,並處罰金。

檢察官呼吁出入境人員提升法律意識

圳市人民檢察院一線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這些攜帶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者,多少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的甚至是違法的,因此大都是偷偷帶進來,甚至有的還會有意將裝有象牙制品的行李包不過安檢,有的還以為如被海關查獲了頂多就是沒收而已。大大出乎他們意料之外的是,攜帶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可能因此而判刑。

韓明向記者指出:“這些人因此而獲刑,我們作為承辦人員,也常為他們感到惋惜。因此,法律的宣傳力度確應進一步加大,他們出境前就應多形式多渠道的讓他們知道,象牙及象牙制品等是違禁物品,攜帶象牙及象牙制品入境會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等。作為出入境人員,也有義務多去了解海關在旅檢現場擺放的應當對哪些物品進行申報的提示,同時還應多學習一些出入境及海關知識,補補法律課,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如果他們意識到攜帶象牙及象牙制品入境的后果嚴重性,一般也就不敢抱有僥幸心理而踩上刑事雷區了。”

明另提出:“一些旅行社及導游等,本著負責任的態度,也應當主動的提醒游客,哪些是可以帶的、哪些是不能帶的,以免游客由於認識上的不到位而觸犯法律規定。”

韓明還告訴記者,象牙往往需要通過獵殺大象才能取得,非常殘忍和血腥,以至有“血象牙”之說。希望各位不要去購買、收藏象牙或象牙制品,“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沒有收藏就沒有殺害,對象牙制品說‘不’,共同保護野生動物,既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我們心底道德良知的呼喚。”

檢察官為此通過記者向社會各界呼吁:“春節臨近,正是出游、回國等出入境的高峰期,在此也提醒各位出入境人員,要嚴守海關法規,切莫心存僥幸而冒險。除了象牙之外,還有很多物品也是禁止入境或限制入境的,這些都與各位出入境人員密切相關,需要關注和留意。”(汪林豐)

(責任編輯:任文(實習生)、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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