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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開發頻頻撞擊文物保護

2013年01月29日08:4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圖①:三坊七巷的林瀚故居變身“晉江會館”。圖②:三坊七巷的許濟川故居成為“文儒九號”會所。

圖③:重慶劉湘公館被改作豪華餐廳。資料圖片制圖:張芳曼

  原標題:商業開發頻頻撞擊文保(解碼·一再放行的老問題)

文保單位竟為少數人專享

劃定商業開發邊界成難題

近日有媒體調查,重慶的文保單位“劉湘公館”悄然變身為一家豪華餐廳。雖然在一些文保人士眼裡,這裡不過是一處用新磚瓦依原貌復建的“贗品”,但作為通過驗收的文物保護單位,如此商業開發依然令人側目。

同樣陷入“會所門”的還有福州三坊七巷。這條著名的歷史文化街區在不久前被曝出,一些名人故居和古建筑被出租經營,部分宅院成為消費不菲的高檔私人會所。“專屬會所、非請勿進”的提示牌,讓這些本該向公眾開放的文保單位,成了少數人的專享。

而此前備受關注的北京嵩祝寺及智珠寺改建為高檔餐飲會所一事,也有了定論。北京市文物局[微博]28日稱,經過文物執法隊現場調查,確認兩寺廟內部分范圍被用作餐飲場所,古建筑內放置有餐桌但沒有使用明火。經調查發現,目前兩家會所仍在營業中。

這一系列事件的集中爆發並非偶然,這幾年文保單位“越界之舉”的新聞屢見報端。從北京故宮[微博]的建福宮建成會所,到南京的“宋美齡別墅”承辦婚宴,文物保護與商業開發頻頻發生沖突。有的出租場地賺取租金,有的私自擴建改作他用,有的進行“掠奪式”旅游開發。有業內人士直言,這只是被媒體挖掘的“冰山一角”,不少地方文保單位的出格經營行為實際上更為嚴重。

更令人擔憂的是,這些違法違規行為似乎演變成“野火燒不盡”的常態。管理部門的督查、大眾媒體的曝光、民間組織的呼吁,都無法抑制文保單位過度商業開發的沖動。往往是媒體曝光一起,有關部門叫停一起,風聲過后,大量違規經營又故態復萌。

“很多文保單位試圖通過包裝和運作,實現文化遺產的文化底蘊和公益價值的商業化‘變現’,但卻因為商業開發不當,造成文物毀壞、丟失的現象。”有專家坦言,文物保護與商業開發的矛盾,已成為擺在中國文保工作面前的現實困境。

文保就像唐僧肉,被強大市場力量擠壓

觀念有誤區,違規代價小,問責不給力

“毫無疑問,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我國關於文物保護的法律條例很清晰,無法可依的情況並不多見。”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杜濤說。據介紹,國有文物的商業改造、營業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國家文物局2011年發布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 就詳細羅列了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開展經營性活動的禁忌。

“文物保護單位出現經營性會所,應該由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檢查其是否危害文物安全、是否依法依規使用、是否履行法定手續。查明事實,該亮黃牌亮黃牌,該亮紅牌亮紅牌,給公眾一個交代。”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副院長王利華坦言,之所以違規開發頻現,關鍵在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讓法規淪為一紙空文。

資金匱乏,曾被很多文保單位視為經營性利用的理由。“我國對於文物保護的專項資金,隻指向國家級和省級的文物,低級別的是不享有國家專項資金幫扶的。”南京大學文化與自然遺產研究所所長賀雲翱說,“這些文物的保護工作,隻能向商業銀行、商業機構申請援助,也就難逃商業利用的命運。”

不過,著名文物保護專家謝辰生卻認為,經費不足只是借口,盲目向經濟利益靠攏,讓很多文保單位肆意跨過文物保護的“紅線”。

商業社會中,文物是一種緊缺資源,其利潤空間非常大。在城市化建設進程中,文保在強大市場力量的擠壓下,儼然變成一塊唐僧肉。陝西省文物局副巡視員周魁英表示,有些地方對於文物保護利用在理解上有偏差,過度強調文物利用的經濟利益,在履行程序上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基層文保單位又是相對弱勢部門,在各地普遍強調經濟發展的前提下,造成拿文物保護做幌子,行謀求經濟利益之實。”

“這一切的根源,是從上至下都存在觀念問題。”謝辰生毫不諱言當前文物保護的錯誤傾向,“比如將文物價值市場化,用商品經濟的理論來判斷文物的價值、用市場效應來確定文物利用的取向,甚至將文物工作產業化,以期獲得最高的經濟效益,這都是與文物保護工作的本質相違背的。”

謝辰生坦言,一些地方領導在認識上存在誤區,在決策上存在錯誤,以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離為理由,由旅游公司兼並文物單位,進行所謂的“強強聯合、捆綁上市”,試圖實行文物管理市場化。“文物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是任何部門、任何人都可以掌握好這個‘度’的,哪些文物可以開發、如何開發等,都要有明確的界限和專業的考量。”

行政管理體制的痼疾,所衍生出的產權不明,也在無形中模糊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邊界。王利華分析說,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歸國家所有,由於歷史原因,不少文物的使用權不同,有集體所有,有個人所有。《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定的“誰使用、誰管理、誰受益、誰維修”,但國有文物的使用人經濟條件不同,保護文物的意識也不同,很難及時監管是否有隨意改造文物結構、改變文物用途的事情發生。

而在問責方面,也存在界定不清、違規代價小等問題。“比如說,‘破壞文物’就是一個不好定義的概念,到底怎樣才是破壞、達到怎樣的度,很難判斷,也給法律的執行帶來一定困難。”杜濤說,“某些個人或單位將文保單位進行私有化,甚至出現官商勾結的行徑,有時可能連被告都找不到。”還有專家直言,相對於商業項目帶來的豐厚利潤而言,目前的文物保護處罰標准,顯然力度不夠。

利用文物必須以保護和搶救為原則

商業開發的權力要關進制度的籠子

在中國文物保護領域,“保”與“建”如同糾纏的“死結”,一面是文物項目的商業價值,一面是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這條“適度”的邊界究竟該劃在哪裡?

“國有文物的商業改造不能一棍子打死,文物並非不能利用,但以用代養、以用代保,都必須以保護和搶救作為原則和邊緣。”這是王利華的觀點。事實上,在國家文物局的規定中,並沒有完全禁絕經營性活動,但必須是“與自身性質、任務相適應,面向公眾的服務類經營性活動”。

有專家指出,將一部分有居住價值和商業價值的歷史建筑進行市場化和商業化運營,以彌補文物保護和開發方面財政投入的不足,是國際慣例。但各國都有嚴格規定,要通過制定文物保護名錄,簽訂開發契約等方式,對商業化運營、市場化交易的文物范圍做詳細的界定,對具體的開發方式也有原則限制。

而對文物進行商業開發的權力,“要關進制度的籠子”。去年12月底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被謝辰生視為文物保護領域一次力度很大的糾偏。“《意見》明確要求各地限期糾正5種違法違紀行為,在今年5月底前將檢查情況上報國務院。”

在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周學鷹看來,文物保護與商業利用之間的平衡,必須弄清三對利益關系——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個別利益和整體利益、公開利益和私下利益。“文物的商業開發必然會有各種利益的交換,涉及一個或多個利益鏈。在這其中,凡是涉及公共財政開支、由納稅人買單的都必須要按照規定進行公開﹔特別是公共財政支出的程序必須透明。假如缺少公開、公眾監督,則必然出現權力尋租,也不可能保護公眾的利益。”

這種公開透明的文物利用機制,也被業內人士看作完善監管、彌補漏洞的良藥。杜濤建議,在進行文物項目審批時,相關的單位和人員都應該參與,如文物部門、環保部門、土地部門、規劃部門、專家團隊,還可以組織百姓參與聽証會。而復旦大學文物與博物館學系教授陸建鬆則強調,要建立嚴格的認証機制,必須邀請真正懂文保的專家,而不能光請有利於項目進行的專家,既要明晰評審主體,也要明確事后如何責任追究。

針對文物部門當前的弱勢地位,有專家寄希望於管理制度的改革。“要讓文物管理部門享有獨立的管理權,具有執法能力,才不至於檢查時沒名沒分鎩羽而歸。”

(責任編輯:孫石磊、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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