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鴻
今年兩會上,有代表委員再次提出修改《拍賣法》的議案,因為這既涉及保護藝術家版權利益,也涉及保護競拍者的合法權益。問題是,在談到具體情況時,很多事情都遭遇尷尬。盡管我們不否認著作權修法是一個與時俱進的舉措,問題是如何修?書畫作品不同於文學及其他藝術類作品,僅從直觀上的真偽對比就可判別,書畫沒有確定的量化指標。更何況,著作權的修法還面臨《拍賣法》的鉗制。在此,我僅舉一個案例來說明書畫作品著作權保護有多無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審理了蘇敏羅訴北京翰海拍賣公司拍賣吳冠中假畫《池塘》案,盡管吳冠中對涉案的作品進行了自証,並鄭重地親筆寫上“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的鑒定結論,但翰海拍賣公司卻在法庭答辯中堅稱:“讓畫家本人來鑒定其作品的真偽,存在很多弊端,也不符合司法規定……書畫的鑒定,主觀性很強,彈性很強,畫家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最終該件假畫案並沒有支持吳冠中先生維護自己著作權的自証而判決原告敗訴。
即便是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書畫鑒定家,面對法律訴訟時,也會因鑒定結果不具有司法效力而陷於無奈。此外,多年來書畫市場的真偽鑒定風波所凸顯出來的很多問題懸而未決,使得書畫著作權的保護成為空談。比如,在權勢的威懾和利益的誘惑下,有的書畫鑒定家表現得很異樣,學術良知和做人道德全都在權力和金錢面前做了俘虜。更可怕的是,不少書畫家的學生和子女也介入其中,成了書畫造假、拍假、販假的幫凶。此外,一些媒體和出版社在某種程度上也為造假、拍假、販假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這無疑是誠信的危機所致。如果說書畫是傳統的藝術,那麼,藝術品造假也隨之成為一種“薪火不絕”的傳統職業。《拍賣法》中模糊地以“瑕疵”一詞來涵蓋可能出現的贗品問題,拍賣機構也將相關內容解釋為“拍賣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証拍賣標的瑕疵,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所謂《拍賣規則》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包含不承擔真假擔保責任。於是,《拍賣法》最終成了拍賣機構不對贗品承擔法律責任的“尚方寶劍”。
筆者以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是不承擔真假擔保責任,是對“瑕疵”一詞的故意曲解。在我國,書畫市場的主力軍是拍賣機構,天價成交和天價贗品幾乎都是其運作的產物,因此,它的導向意義不容小覷。如果拍賣機構對贗品都不承擔法律責任,又如何去維護書畫家的著作權和版權?全國類似北京琉璃廠、潘家園的古玩城很多,雖說贗品泛濫成災,但相較於數千家大大小小的拍賣機構而言,那隻能算小巫見大巫。書畫打假就應該“把書畫納入國家打擊侵權盜版的專項行動之中,重點查辦一批擾亂書畫市場秩序的大案要案”,有了重點,打“老虎”才有震懾作用。
但是,僅僅個別職能部門的身體力行和某些機構的潔身自好顯然是不夠的。筆者以為,應該首先強調《拍賣法》的修法,忽略立法和修法,任何職能部門的書畫打假和書畫家著作權維護的願望都是不切實際的。其次,忽略立法和修法,不僅打假的難度大,而且維權的成本也高。就維權而言,在理論層面提出維護書畫作品的著作權和版權不難,一旦付諸實際操作,問題遠非想象的那麼簡單。不同市場層面需要不同層次書畫家的作品,而不同層次書畫家作品的銷售模式和渠道也不盡相同,當下的“藝術家數字資產管理系統”該由哪個部門來牽頭?計算過成本嗎?此外,對那些在市場中流通的古代書畫贗品,如何打假?古代書畫家的“數字資產管理系統”又由哪個部門來做?即便做了,真偽的甄別是否能做到無懈可擊?
綜上所述,歸根結底還是要落實到立法和修法這一根本問題上,有法可依才是從源頭治本的關鍵所在。筆者以為,要想在書畫拍賣中有效遏制贗品泛濫,必須參照証券交易的相關法規,建立一個“拍賣監督委員會”,以期實現對拍賣程序進行有效監督,打擊拍假行為。
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學者呼吁修改《拍賣法》的呼聲也僅僅是一個個呼聲,並沒有得到相關立法機構應有的重視。呼吁修改《拍賣法》如同呼吁官員財產公布一樣,都是立法之痛、修法之痒。(作者為書畫鑒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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