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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加修復應成文保標配

2014年06月03日09:49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刑拘加修復應成文保標配

  □唐偉

  記者從廣東省河源市龍川縣政府獲悉,龍川縣老隆鎮一有200多年歷史的雙孔石拱橋被開發商非法拆毀案告破,廣東長鴻實業集團兩名高層管理人員和5名涉事者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另有1人仍被追逃。根據專家的意見,該縣著手擬定《洋溪橋損毀善后工作計劃》,力爭11月底前完成洋溪橋修復工程(6月2日《南方都市報》)。

  文物古跡之殤越來越成為時代之痛,把功利與浮躁之氣暴露無疑,也讓缺位的責任得到了淋漓盡致的呈現。現行的文物保護規定存在著威力不足的短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如此偏輕的處罰,自然會滋生“大不了罰款”的僥幸心態,偷拆、私拆、亂拆和損毀的行為難以禁絕。

  相比較而言,以罰代法和以罰代刑,在執行過程中打折扣導致的“牛欄關貓”,才是時下文物古跡保護的最大短板,並由此造成文物的加速消失和損毀,保護式拆遷、搶救式拆遷的背后,其實不乏公共責任和商業利益的勾連,保護機制成為擺設。2011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第一屆中法文化遺產法研討會上,專家表示,近30年,我國文化遺產遭受了極大的建設性破壞,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於地方政府對房屋征收之后的大規模拆遷造成的。據報道,在國內,現在幾乎每個月就有一座古村落消失。在山西,現存的古村落已由過去的500個銳減到100個。

  文物古跡作為不可復制的精神財富,用再嚴格的保護措施都不為過。一方面要提高法律的威力,用更為嚴厲的處罰作為支撐要件﹔另一方面則要做到執法必嚴,不能讓規定成為“紙面風景”。

  從法律的角度看,“刑拘加修復”並沒有值得稱道之處。然而在寬泛的執法語境下,常規動作居然成為例外,並具有某種導向性和示范性的價值。如此巨大的反差,不能不說是當下文物保護機制的悲哀。也正是這樣,以個案的坐標價值去反思當下的文物保護現狀,讓“刑拘加修復”成為文物保護的“標配”,是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基礎。

  文物古跡重在保護,關鍵在落實責任,確保程序正義的制度設計必不可少。廣州民國建筑金陵台被強拆事件發生后,廣州市規劃局公布了《廣州市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草案)》,其中很多剛性的規定不乏亮點,比如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聯動機制﹔未完成普查,不得延長拆遷許可証期限或征收房屋﹔擅拆歷史建筑,或按建筑價值3至5倍罰款﹔疑似歷史建筑,設一年“保鮮期”。不過“史上最嚴”的規定,還得靠不打折扣的執行來保障。如何做到讓文物古跡保護與刑事、建設、科技、教育等領域的法律銜接,應從“刑拘加修復”的個案中去尋找答案。

  (原標題:刑拘加修復應成文保標配)

(責編:魯婧、赫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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