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風靡一時的文交所,如今寂靜下來,而那些已經通過清理整頓的文交所,大部分只是在進行低調而艱辛的探索,鮮有實質性開展的項目。作為文化產業對接金融資本的產物,在文化產業大發展的背景下,文交所的發展前景可期,但其探索之路依舊艱難。在發展文化產業涉及的各個環節中,法律法規的保駕護航是文交所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
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律師戎朝是上海文交所推出的首個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產品的整體框架設計者之一。通過文交所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早夭,戎朝發現,在文化產業領域,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這一軟肋成為導致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最終夭折的重要原因。
首個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產品誕生
首個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產品誕生於上海文交所成立初期,當時隻經營傳統業務,隨著國家對文化產業的支持,上海文交所決定進行產品創新。
2010年10月,在與全國文交所的專家接觸后,戎朝正式啟動法律框架的草擬工作。“當時的上海文交所還沒有開展其他業務,這項工作也涉及該文交所本身業務結構的調整,相對來說是一種創新。”由於此前並無相關的系統法律能夠照搬,用戎朝的話來說,他們開始就是“東拼西湊”。從法律角度而言,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產品的設計跨越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証券法、稅法、金融法等多個法律體系,還涉及私募股權投資等金融領域的一些慣常做法等。
“在設計過程中,我們首先考慮到的是政策方面的問題。首先,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沒有現成的法律法規可以遵循,隻能根據已有法律東拼西湊,這不是一系列的法規,而是一個組合體,也就是組合法律。”戎朝說,在這一過程中,特別需要對執行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折扣率、如何與文化產業相結合、如何規避法律風險、不同法律制度間的協調、投資人權利怎麼兌現、如何管理等方面加以重視。
在藝術品產權中,物權是基礎。物權法中共有制度的“按份共有”正是搭建整個制度體系的基礎,在此基礎上進行運營設計和交易。具體地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3條規定,將特定數量的藝術品物權按固定份額拆分,由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按份共有。“開始我們設置200人的門檻,純屬保守起見,以后未必不會超過這個范疇。”
但由於投資人眾多,通過“物權共有”相關法律中關於共有人管理規則的規定,戎朝和其團隊設計了管理人的角色,這也是該方案的獨特之處。而對於管理人的進入門檻,設定的要求是至少1000萬元注冊資金,並且要求管理人在藝術品、金融領域都具有專業的管理能力及運營能力。管理人還必須是上海文交所的VIP和文化產權組合產品投資俱樂部成員,符合《上海文交所文化產權組合產品管理人暫行辦法》的規定。
在上海文交所推出該產品之后,反響甚好,隨后,份額化交易之風吹遍了全國文交所。“在2011年,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在文交所已形成風氣,從而引發文交所的蜂擁而出,但是,很多文交所不知道這其中需要的法律架構。”戎朝說。比如,將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做得最大的天津文交所,他們將攤子鋪得很大,也引來很多投資者進行投資,但其前期並沒有打好基礎,比如缺乏法律架構和風險規避的措施,甚至連合同制約措施等基本的法律依據都沒有。此外,天津文交所的藝術品份額化自由交易的方式也涉及很多問題,“看到這種情形,我當時就認為,天津文交所最終隻有兩種情況:要麼沖出去了,要麼敗下陣來。很遺憾,他真的敗了。”戎朝說。
藝術法律產品規范文交所市場
在與上海文交所共同合作的過程中,戎朝發現,在文化產業領域內,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淡薄,而相關的法律並不完善。他說:“在我接觸文交所的過程中,不僅發現其操作缺乏法律支撐,很多藝術家對法律也是一竅不通,而這些所帶來的種種不正規的操作,讓我感到痛惜,他們都不知道該如何去保護自己。”
除了涉及文化產權交易所全部文化組合產權產品的法律顧問之外,戎朝還在為創意及藝術網站、畫廊美術館、藝術品基金及其他文化產業領域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建議。戎朝希望能夠從法律的角度,為藝術領域乃至文化產業提供更多法律產品方面的服務,從不同的方面著手,使原本散亂的市場沿著更為系統化、規范化的道路發展。“我現在就有針對藝術家的法律服務產品。從藝術家的角度來說,遇到更多的是版權問題,此外還有藝術品實物買賣的問題以及相關的稅收問題。”
作為一個文化產權的交易場所,文交所迫切需要一個制度完善的交易產品。藝術品或者其他文化產權的類資產証券化產品是比較適合的產品類型,但此類產品的法律、經濟門檻較高,在設計產品中需要做好內功,完善藝術品實物、權利的管理制度、產品主體的篩選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損失止損制度、合同控制制度、管理人激勵和監督制度等。某些文交所之前出現問題就是因為忽視了產品的制度設計,一味追求交易的形式。戎朝建議,文交所的產品前期一定要聘請法律、金融、藝術品市場專業的有經驗人士進行完善的產品設計,這樣才能規避和防范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要規范藝術品市場,落實藝術品及其他文化產業相關的稅收措施是關鍵問題。戎朝表示:“就目前市場情況而言,“通過藝術圈地確實很好做,但很多所謂的文化項目並沒有能落地的產品和構思,更沒有實質性的項目。就文交所的發展來說,如果一直只是在賣牌子,並沒有實質性的產品做出來,那絕對是不會長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