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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国际公约 谋划追索战略

2013年05月09日08:56    来源:中国文化报    手机看新闻

  为了解决国际社会在海外文物追讨方面的争端,国际上很早就制定了两项公约,并分别吸引了一些国家加入其中,成为缔约国。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一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在罗马制定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7年加入了这两项公约。

  海外流失文物一般可以分为珍贵与一般、合法与非法、过去与现在三种情况。目前,两项国际公约在现在、非法流失文物的追讨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在追索现当代、以非法途径流失海外的文物时,世界范围内,包括我国都曾有在国际公约框架下追讨成功的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霍政欣从事海外文物追讨的研究,他告诉记者,“只要及时发现公约约束范围内流失海外的文物,提出合理主张,搜集到足够、有力的证据,文物追讨的把握就很大。”

  “国际公约是各方妥协的结果,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霍政欣说,“1970年公约目前拥有122个缔约国,但因为制定的时间比较久远,一些主要的文物追索国家国力并不强大,欧美国家的利益在公约中占据了主导,很多条款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禁止进口从本公约另一缔约国的博物馆或宗教的或世俗的公共纪念馆或类似机构中窃取的文化财产,如果该项财产业已用文件形式列入该机构的财产清册。然而,许多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都是野外文物,并非文博机构的馆藏之物,无法适用于该条约。后者虽然在条款上没有前者苛刻,体现出了一定的进步性,但因为缔约国只有32个,英、法、美等大的文物市场国都未加入,因而约束力极为有限。”此外,两项公约同时还具有一个限制性条件,那就是它们只对公约制定后流失的文物具有约束力,而中国文物的海外流失大都发生在二战时期,已经不属于公约保护的范围。

  国际公约也在经历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据霍政欣介绍,每年召开的相关会议都在对现行公约的部分内容进行着改革。中国、秘鲁、墨西哥等主要的文物追索国正在不断地通过这些会议提出自己的主张,国际公约也逐渐朝着有利于追索国的方向发展。

  霍政欣建议对中国海外流失文物进行系统梳理和统计,了解这些文物流失海外的时间、原因及现存地点,做到有的放矢。以此为基础,组织制定综合、全面的海外文物追索战略,结合不同文物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手段和方式对文物进行追索。(宋佳烜)

(责编:赫英海、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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