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是惟一途徑
據劉洋介紹,流失海外的文物一部分為海外收藏者合法收藏,通過正常貿易途徑出境,這些文物並不存在歸還問題。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主要通過兩種途徑:一是清末至抗日戰爭時期被掠奪的文物﹔二是盜掘、盜竊並走私的文物。
有著多年經驗的劉洋認為,流失海外文物回流,最難以實現的方式是依法追索。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需要技術和法律的‘雙重証據’。在技術層面,面臨著舉証難的問題。如當年圓明園流出的文物,需要証明其來源,即如何証明這件文物是從圓明園內流出的,這是個技術問題。”劉洋說。
例如此次回歸的32件春秋時期秦國金飾片,自流失后多年不知所終。直至官方對整個大堡子山文物流失情況做了“摸底”,有了系統研究后,大量被轉賣並非法走私至海外的文物去向才逐漸“浮出水面”。
如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長王輝所言,這開了一個好頭,証明通過証據的搜集和多方努力,流失的文物還是能夠被追回來的。這需要通過不斷的考古証明,亮相境外的某件文物描述與出土地的文化風格、土壤成分等方面的條件相吻合。
劉洋說,盡管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是一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但是,流失海外文物的回歸隻有一種途徑,就是依法追索。
劉洋還告訴記者,2009年他和中國文物學會名譽會長羅哲文會面時,羅哲文曾告訴他應該更關注另一件圓明園的流失文物——《圓明園四十景》圖冊。“他說 這件文物對於圓明園來說極為重要,也是我國十分珍貴的文物,以前我國曾向法國提出追索要求,但一直沒有回應。我們下一步可能會對這件文物更加關注。我也在 考慮我們要把這種追索行動作為今后的一種工作常態,盡最大努力讓更多的流失文物回到祖國”。
國際間合作
目前,國際社會已制定了一些旨在打擊文物犯罪、促進非法流失文物返還的國際條約。
劉洋認為,由於沒有追溯力,通過法律途徑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難度很大。但不可否認,一些國際公約的法律效力還是解決了很大的問題。
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先后制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這些公約有:《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0)、《國 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5)、《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1995)等。
劉洋告訴記者,《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是最好的法律依據。
此外,文物流出國與文物流入國之間的國際合作也在逐步展開。2009年1月,中美兩國簽署了合作打擊文物走私的諒解備忘錄,並加強了信息共享與執法合作。
據現任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介紹,近年來,我國與美國等18個國家簽訂了關於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進文物返還的雙邊協議,並從美國、澳大利亞、丹麥等國成功實現了多批珍貴文物的返還。
“像美國海關稽查到的一些走私文物,就歸還給我們了,比如石棺石鼓。因為都是《反走私盜掘諒解備忘錄》這個公約的簽署國,現在締約國之間已經按照公約精 神幫助我們追索和返還流失文物。比如說瑞典,就向我們返還了漢代的陶馬,日本向我們返還了北朝的造像,還有丹麥,返還了一部分陶瓷文物。”勵小捷說。
但劉洋認為,上述通過官方途徑追索的文物,僅限於公開在市面上流通文物,還有大量流失海外的珍貴文物,散布在個人手中,這就需要通過民間力量去追索。當然,鑒於民間力量的有限,其追索的流失海外文物應該是前景良好的,並且需要得到官方的出面協調。
7月20日,中國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亦表示,盡管這些年追繳回一些被盜文物,加強了文物保護工作,但仍有大量珍貴文物流失海外,散布於 公私機構和個人手中。國家文物局將繼續加強國際合作,按照國際公約的相關原則精神,積極通過外交、法律等手段,爭取促成更多流失文物早日回歸。□記者廉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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