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利秋拍夜場。北京保利供圖
本報記者張亞婷
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公布了新《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對於刪除“不經拍賣競價程序處分拍賣標的”的條文,業界人士認為這表明新辦法對拍賣市場的干預減弱,並可能形成對拍賣行私人洽購業務的推動。據悉《拍賣監督管理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2年改革
新辦法進一步完善
目前,除《拍賣法》以外,工商部門對拍賣行為實施監管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工商局2001年3月頒布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以及拍賣業的快速發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表示新公布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對《暫行辦法》的具體修改,主要集中在解決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廢止的問題、對現有規定的完善、增設新的規定三個方面。
簡化程序七天內改為當日前
備案管理制度是這次修訂的重點。新公布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主要從五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拍賣備案制度,並對部分程序進行了簡化。其中明確了拍賣備案受理時限與增加網上備案的新方式最引人關注。在新辦法第五條中,不再將受理備案的時間限制在“拍賣日前七天內”,拍賣企業隻要在拍賣活動當日前到工商機關備案即可,增強了拍前備案在時間上的靈活性。而增加了網上備案的新方式,通過互聯網進行拍賣備案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提高備案工作效率。
行政手段減弱對市場的干預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市場的管理與干預進一步減弱。特別是《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中,刪除了《暫行辦法》中“不經拍賣競價程序處分拍賣標的”的行為。此外,根據工商機關監管執法理念的轉變和拍賣業快速發展的實際情況,新辦法不再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實施拍賣現場監管”的內容單列一款,僅在第八條中規定“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