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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涛:当前市场状况未必适用艺术品追续权

2012年12月11日09:01    来源:中国文化报    手机看新闻

  据有关媒体报道,《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目前已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正在为草案起草立法说明。根据计划,修改草案将于今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若获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出现的一个与艺术品相关的新内容,是增加了艺术品的追续权,各界对此议论纷纷。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是表述:“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不同法系国家对追续权 态度不同

  追续权,也称为著作追续权、著作追偿权,即艺术品的作者对其作品原件就后续增值转让费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提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

  在国际上,法国是最早确立追续权的国家,1920年,法国开始在本国《著作权法》中引入追续权的概念。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追续权一词也来源于法文中的Droit de Suite。法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绘画和造型等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使全部转让了原作,仍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分享该作品以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进行销售的收益。作者死后,在作者去世当年和以后的50年中,上述追续权仍然存在,由作者继承人享有。提取比例统一定为3%,只运用于售价在1万法郎(100新法郎)以上的销售。

  原联邦德国的《德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只对造型艺术品行使追续权,作者提成比例为5%,且只对100马克以上的交易收取。

  法国和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对于艺术家原创的保护。法国是艺术家辈出和艺术领域繁荣的国家,特别是到了20世纪,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艺术家与艺术品经销商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据说,当年法国《著作权法》的产生是因为一幅著名的漫画,画中一个大腹便便的买家胳肢窝下夹着一幅画,得意洋洋地走出拍卖行,路边衣衫褴褛的艺术家指着画对儿子说:那是你爸爸画的。由此,法国政府创立了这个法律。这个法律并不是看起来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的作品、每一次上拍都适用追续权,而是要根据购入和卖出的时间、买家的情况具体分析。

  为了平衡画家与艺术品经销商的利益分配,法国在《著作权法》中创造了追续权制度,随后该制度被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则不是这样,其法律价值是保护商人的社会地位,非常强调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商人的经济利益以及权利的保护。英美法系的重点是保护拥有物质的所有者,而不是其原始创作者;重视商品市场的自由交易而不是精神价值。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商人对文化产业进行大力投资。英美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只可以对著作权进行控制,没有约束和声明对作品本身的使用和传播可以控制。换句话说,著作权是对作者创作行为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而作者所有权已经在第一次出售后就丧失了。因此,美国、英国以及英联邦的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一直没有采用追续权。

(责任编辑:任文(实习生)、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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