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同鄉男子為謀取非法利益,挖掘兩座墓葬。不僅未獲得一個古董,而且把墓葬和隨葬品破壞。2013年9月9日,河南省固始縣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被告人王輝、柴運剛、劉俊生、陳禮明、周仕才各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元。
2013年4月6日晚,被告人王輝、柴運剛、劉俊生、陳禮明、周仕才經預謀,攜帶鐵鍬、鐵鏟、鋼?、手電筒等作案工具,乘出租車竄至固始縣張老埠鄉迎河村迎河村民組一事先選定的墓地,用手電筒照明,用鐵鍬、鐵鏟、鋼?等工具挖掘了兩座墓葬,未盜得墓葬中的任何隨葬品。墓葬內的陶鼎、豆、壺等隨葬品被破壞。盜墓后,五被告人乘出租車返回途中,被固始縣公安局張老埠鄉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經盤問,被告人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經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被盜掘的兩座墓葬系戰國時期楚國墓葬。被盜掘的墓葬對研究信陽一帶東周時期楚國的墓制、葬俗具有一定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盜掘嚴重破壞了墓葬結構和隨葬品﹔被盜碎的隨葬陶器為一般文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輝、柴運剛、劉俊生、陳禮明、周仕才盜掘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五被告人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