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受托為100余幅名人字畫找買主,並向委托人交了5萬元押金。但多幅名畫被鑒定機構認定為贗品,胡女士訴請對方退還其5萬元押金。記者昨日獲悉,房山法院已判決委托方退還胡女士5萬元。
原告胡女士訴稱,2011年10月份,彭先生找到自己稱他患了癌症,急需用錢,手裡有百余幅名家字畫,特委托胡女士出售給他人收藏,銷售所得還給胡女士一定比例的提成。胡女士從彭先生家中拿了114幅字畫,並聽從彭先生要求交付了5萬元押金。
這些畫非常難賣。胡女士將畫拿到鑒定機構鑒定,結果顯示送檢的畫作及証書都是假的。為此,胡女士隻得找彭先生解除委托,並要求退還押金,但多次協商均遭到彭先生拒絕。無奈,胡女士隻得將彭先生告上法庭,並請法院判令解除雙方委托合同,退還押金5萬元。
庭審中,彭先生先稱是胡女士主動要求幫自己賣畫,兩人沒簽訂委托合同,只是約定每賣出一幅字畫,胡女士可提成33%。后來,彭先生又稱兩人是買賣關系,自己是以5萬元的價格將114幅字畫賣給了她,雙方心中都明知這些字畫不可能是真的。
房山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出售字畫並提取報酬的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原告交到被告手裡的押金,被告已無權繼續佔有,應當返還原告。故房山法院最終判決,解除原告胡女士與被告彭先生之間的口頭委托合同,判定被告彭先生返還原告胡女士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