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然說人間事態百變莫測,上房揭瓦者有之、背信棄義者有之、殺人不眨眼者有之,但是人們依然堅信法律的威嚴可以還正義一個公道。然而,一旦懲罰措施開始式微便會直接影響到法律的威懾效應。考古界也是如此。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條條款款對各種文物違法行為做了專門的規定,但是依然有人頂風作案,冒天下之大不韙,公然向法律示威。前不久南京古墓葬被全部摧毀的事件尚未淡出人們的視線,這些天廣州古墓受到無情的摧毀又頻頻見諸報端。與前者堂而皇之拒絕在文化執法部門的《責令整改通知書》上簽字的不服管束行為相比,廣州古墓事件中施工方則上演了一場混淆視聽的鬧劇。面對外界的質疑,他們先是澄清此事是一場誤會,稱源於考古部門未設立警告標志,所以他們並不知情﹔之后又顛倒黑白,說施工是在獲得批准的情形下進行,為自己的罪行開脫。且不說是否在獲批情況下施工,單從施工方為掩人耳目的做法——夜間倉促開工就足以讓人產生疑惑。如果是正規渠道獲批施工為何借助夜色來掩蓋?欲蓋彌彰之心昭然若揭。
對此,廣州市文廣新局在組織專家論証之后,將此事定性為一起破壞文物的惡性事件,並表示會依法嚴肅查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既然是惡性事件,追究的法律責任是否應該讓違法方付出最大的代價,以儆效尤。雖然具體的懲罰措施尚未出台,但依然無法讓人就此釋懷。因為南京古墓葬處罰事例在前,根據法律規定,違法方萬科公司隻受到了最高額度為50萬元的罰款,不免讓人哭笑不得。對於財大氣粗的地產公司而言,區區50萬元僅為他們的九牛一毛,這樣的處罰豈不是在縱容違法行為?
為何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破壞古墓的行為屢禁不止?這或許與《文物保護法》中對懲罰的量刑太輕有關,導致施工單位負責人為了趕工期、縮減項目成本對文物保護視而不見的事件一再發生。所以,筆者認為,要想古墓破壞行為得以有效遏制,急需有關部門及時修訂《文物保護法》,不僅要提高文物違法的經濟代價,還要追究單位法人代表的刑事責任,這樣,才不會使類似事件重演,帶給我們無限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