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在被破壞前,隱約可見的文物是夾砂陶釜
子 矜
南京六朝古墓被毀事件過去沒多久,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區來峰崗遺址就遭遇了同樣的破壞。6月14日,據當地媒體報道,該遺址在考古工作還未結束時就被地鐵施工方強行破壞。事后,地鐵施工方中鐵二局公開聲稱自己並無不當行為,引發人們質疑。
事件回顧:6座古墓一夜被毀
來峰崗遺址考古發掘現場位於廣州市蘿崗區開創大道荔紅一路與伴河路交匯處,處於廣州地鐵六號線蘿崗車輛段項目工地內。據考古人員介紹,該項目實施前,廣州市文物考古所就派出人員對該地進行了考古勘探,確認地下有文物。隨即考古人員在現場設立了工作點,對考古工作現場進行了圍蔽和標示,展開了搶救性考古發掘工作。截至6月14日,已發現並確認古墓葬18座,其中3個探方發現有文物。但考古工作尚未結束,就發現考古現場已被毀壞,6座古墓無一幸免。
各執一詞:施工方說無不當行為
施工單位中鐵二局堅持稱已獲得考古所的口頭施工應允,不存在惡意破壞,並無不當行為。中鐵二局電務公司該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總監廖勇表示,文物考古現場正處在整個項目的咽喉區,即整個工地的排水箱涵本該由此經過,但考慮到考古發掘,就沒有建箱涵。“平時考古人員要機械配合,我們都幫忙清土堆。這次現場的破壞,是因為沒有明顯的標識,施工工人不清楚,是個誤會。”他們還認為,5月28日施工單位就收到考古所現場工作具體負責人的通知,稱事發區域已考古完畢,5月30日后可進入該區域進行施工。而且,在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及監理工程師一直在場旁站著,未見夯土層和文物。
廣州市文物考古所張強祿對此不予認同,表示根本沒有這樣的通知。“如果是獲批施工,為什麼不白天進行,而在夜裡進行?” 考古現場負責人苗慧展示出遺址受損前后的對比圖,受損前的考古現場清晰可見殘留著一件破損的文物。“怎麼會說未見文物痕跡呢?”“按正常程序來講,我們也不會出具這樣的通知,因為首先我們要對考古現場進行考古勘探,目的是為了了解文物遺址的分布,進而判斷有無需要發掘的遺跡,之后開始文物發掘,最后再出具考古發掘報告。”苗慧說。
古墓釋疑:遺址對研究廣州先秦歷史有價值
為了調查清楚事實真相,6月16日,廣東省文化廳派專人到現場進行調查,廣州市文廣新局還邀請中山大學、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南越王宮博物館的3位專家,到現場進行調查,評估遺址破壞情況。經專家現場認真調查評估,確認該遺址分布范圍內的來峰崗北坡地塊部分區域已被推毀。其中,9個探方全部被推毀,3個探方部分被推毀,5座墓葬全部被推毀。根據墓葬形制和已發現的夾砂陶釜、印紋陶片等器物,專家判斷上述墓葬年代為先秦時期,對廣州先秦歷史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
法規援引:情節嚴重或可追究刑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7章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有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行為,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罪在《刑法》中被認定為盜掘古墓葬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若該古墓強挖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最新實施的《廣州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其中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工程建設和生產等過程中發現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並保護現場,造成文物損壞的,由文物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究竟適用哪一款法規,廣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已經啟動調查程序,在調查結果出來之后,根據相應的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廣州市文廣新局近日也表示,此事是一起破壞文物的惡性事件,他們將立即召開全市文物保護專題會議,通報此次惡性事件,開展各建設項目文物保護專項檢查,以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