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是惟一途径
据刘洋介绍,流失海外的文物一部分为海外收藏者合法收藏,通过正常贸易途径出境,这些文物并不存在归还问题。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清末至抗日战争时期被掠夺的文物;二是盗掘、盗窃并走私的文物。
有着多年经验的刘洋认为,流失海外文物回流,最难以实现的方式是依法追索。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需要技术和法律的‘双重证据’。在技术层面,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如当年圆明园流出的文物,需要证明其来源,即如何证明这件文物是从圆明园内流出的,这是个技术问题。”刘洋说。
例如此次回归的32件春秋时期秦国金饰片,自流失后多年不知所终。直至官方对整个大堡子山文物流失情况做了“摸底”,有了系统研究后,大量被转卖并非法走私至海外的文物去向才逐渐“浮出水面”。
如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王辉所言,这开了一个好头,证明通过证据的搜集和多方努力,流失的文物还是能够被追回来的。这需要通过不断的考古证明,亮相境外的某件文物描述与出土地的文化风格、土壤成分等方面的条件相吻合。
刘洋说,尽管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但是,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只有一种途径,就是依法追索。
刘洋还告诉记者,2009年他和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罗哲文会面时,罗哲文曾告诉他应该更关注另一件圆明园的流失文物——《圆明园四十景》图册。“他说 这件文物对于圆明园来说极为重要,也是我国十分珍贵的文物,以前我国曾向法国提出追索要求,但一直没有回应。我们下一步可能会对这件文物更加关注。我也在 考虑我们要把这种追索行动作为今后的一种工作常态,尽最大努力让更多的流失文物回到祖国”。
国际间合作
目前,国际社会已制定了一些旨在打击文物犯罪、促进非法流失文物返还的国际条约。
刘洋认为,由于没有追溯力,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难度很大。但不可否认,一些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还是解决了很大的问题。
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先后制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有:《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国 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等。
刘洋告诉记者,《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是最好的法律依据。
此外,文物流出国与文物流入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也在逐步展开。2009年1月,中美两国签署了合作打击文物走私的谅解备忘录,并加强了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
据现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介绍,近年来,我国与美国等18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并从美国、澳大利亚、丹麦等国成功实现了多批珍贵文物的返还。
“像美国海关稽查到的一些走私文物,就归还给我们了,比如石棺石鼓。因为都是《反走私盗掘谅解备忘录》这个公约的签署国,现在缔约国之间已经按照公约精 神帮助我们追索和返还流失文物。比如说瑞典,就向我们返还了汉代的陶马,日本向我们返还了北朝的造像,还有丹麦,返还了一部分陶瓷文物。”励小捷说。
但刘洋认为,上述通过官方途径追索的文物,仅限于公开在市面上流通文物,还有大量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散布在个人手中,这就需要通过民间力量去追索。当然,鉴于民间力量的有限,其追索的流失海外文物应该是前景良好的,并且需要得到官方的出面协调。
7月20日,中国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亦表示,尽管这些年追缴回一些被盗文物,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但仍有大量珍贵文物流失海外,散布于 公私机构和个人手中。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按照国际公约的相关原则精神,积极通过外交、法律等手段,争取促成更多流失文物早日回归。□记者廉颖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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