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现场经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边是建筑队,一边是考古队;建筑队为了赶工期,催着考古队尽快发掘,并设定“截止日期”。城镇化的浪潮下,抢救性发掘多为“救火式”挽救已经严重破坏的遗迹,我国地下文物伤痕累累。
抢救性发掘说白了就是救火
201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只有三项为学术性主动发掘,其余七项均为配合建设的抢救性发掘。据调查,新世纪以来,我国每年主动性发掘项目仅约占全部发掘项目的20%左右。
在曾被列为“2001年度中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的浙江萧山跨湖桥遗址,大量地下文物因附近砖瓦厂取土被破坏,随后出土的当时“迄今世上最古老独木舟”,也仅剩残留的半条。
2007年北京西站南广场地下车库工程施工,挖掘机司机发现古墓之后将其重新掩埋,晚上带人将古墓文物盗走。北京市地铁4号线圆明园段施工中发现清代御路,有人将铺路条石拆除,致使100米长的御道被破坏,造成清代御道建设的历史信息丧失。
2013年初,南京连续5座六朝时期古墓毁于施工方的挖掘机之下。文物部门到现场勘察后,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但施工方却以“不知情”为由继续挖掘作业。市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施工单位却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并连夜进行挖掘作业。
“抢救性发掘说白了就是救火,就是抢救那些已经被破坏了的遗迹。现在国家正处于上升和转型阶段,房地产、修路、农民建房,一切活动都要动土。遗迹都在地下埋着,一动土就破坏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许宏说。
在经过三次考古大普查后,考古人员已经大致掌握了我国地上地下的文物情况。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束之后,全国登记消失的文物超过4万处,其中无序的基础建设与文保工作的矛盾最严重。
“文保先行”几近一纸空文
根据《文物保护法》,作为建设单位的施工方或开发商,应该主动向文物部门申请开展考古勘探,相关费用也由他们来承担。不过,这条规定目前并没有具体的制度来约束,而只是靠施工方或开发商的主动自觉。因而,开发商多“不考古,先施工”。
一家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说,考古的费用要纳入开发商成本,这个还是小事,如果勘测出文物,整个工程可能就因此被叫停,“现在房地产开发都是约定交房日期的,谁赔得起这个时间?我们能耽误,消费者还不愿意耽误呢!”
业内人士表示,现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政府的哪个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申报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为了政绩,地方政府很多时候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为了快速让一个建设工程完毕,考古工作往往还没有充分地展开,有时候甚至完全没有开展,一个遗址就被彻底地毁掉了。“即使在建设过程中发现了文物,有些开发商为避免麻烦、不拖延工期,就直接填埋或者毁坏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建设活动中,地下文物屡遭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违法成本太低。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目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最高只能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于破坏文物的犯罪行为,刑事追责的条款仍不完善。法律的威慑力不强,一定程度上让开发商的破坏行为变得肆无忌惮。
抢救保护亟需政府统筹发力
“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假如政府部门能在前期就完成考古勘探,把一块净地拍卖给开发商,这样的话,问题是不是就可以避免?”河北省文物专家谢飞说。
按照《文物法》规定,抢救性考古发掘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是目前基本建设中地下文物抢救保护的主要方式,这直接导致受制于人。是否可以由政府来主导呢?专家建议,由国家财政负担更有利于文物保护,很多问题也容易解决。
有专家建议,如果受资金、技术等条件限制,政府可在土地批租、土地“招拍挂”的条件上,写上一条“若地方发现埋藏文物,应当如何如何”的备注性条款,以约束开发商,避免其在建设过程中对发现的文物做出破坏行为。
文物专家普遍认为,应该建立地下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应会同文物、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磋商出台专门的地下文物保护意见;规划部门与文物部门要协同联动,凡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经过文物部门的许可才可以审批通过,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地下文物得到应有的保护。
加强文物保护,从根本上讲不能离开法治。为此,加快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加大执法力度,尤其对于地方保护不力,不能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关系而造成文物破坏的,理应严肃追责。
“地方领导应转变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矛盾的错误认识,真正把文化遗产视作民族的血脉,当做民族的根加以保护。”谢飞说。(记者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