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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历史文物是利在千秋的政绩

尹敏

1982年通过的《文物保护法》至今已经过了3次修正和修订,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部保护历史文物的法律还是显得有些刚性不足。保护祖先留下来的文物,最有效的办法应该是在考核地方领导干部政绩的标准中,增加历史文物是否得到妥善保护这一条。
2013年06月21日08:25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看了6月18日本版《让更多的历史文物回家》一文后,笔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地方能得到一件属于本地的珍贵历史文物,当然可喜可贺,但是,如果当地的各级领导没有树立起“珍惜历史文物是利在千秋的政绩”的观念,就还不如让它继续在外漂泊为好。

  笔者的想法并非消极。近年来,在我国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历史文物珍惜不够的问题。有的管理不善,让一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受到了尘封雨浸,虫蛀鼠咬;有的疏于防范,使一些宝贵的历史文物成了不法之徒发家致富的摇钱树;更有甚者,有的部门竟然打着“为民造福”的幌子,明目张胆地毁坏重要的历史文物,这方面的案件,媒体近期已披露了多起。

  1982年通过的《文物保护法》至今已经过了3次修正和修订,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部保护历史文物的法律还是显得有些刚性不足。比如,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因为只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就有可能出现不划建设控制地带或者没有及时公布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由于也只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就有可能出现双方都不愿修缮的问题;第二十九条规定,“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这样规定,实际上是文物行政部门只能求建设单位“手下留情”,效果自然不会好到哪里去。

  保护祖先留下来的文物,最有效的办法应该是在考核地方领导干部政绩的标准中,增加历史文物是否得到妥善保护这一条。没尽到保护之责的人,不但取消提拔的资格,而且还要受到相应的惩处,要把这作为一条“硬杠杠”,使之在现实中发挥效力。(尹敏)

(责编:孙石磊、赫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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