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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畫造假 千年難題仍難解

吳克軍
2018年03月28日09:30 | 來源:中國美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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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吳克軍:書畫造假 千年難題仍難解

  有人送一件青銅器去鑒寶,號稱西周遺存,專家仔細鑒定后說,這哪裡是什麼西周的,明明是鄭州的,而且是上周的,出自老周的,你是孫子小周吧?(必須申明,我對鄭州和周姓沒有絲毫不敬)

  千萬不要把這個段子視為一個笑話。

  藝術品造假史,尤其是書畫造假史恰如趙汝珍在《古玩指南》中所指出的:“書畫之作偽由來已久,為之精者每有混珠之可能,今世存古玩十九皆魚目也,鑒別者若不深悉其作偽之內蘊,而徒從事作品之判別,鮮有不受其騙者。故其作偽之道,因物因事而異,方法殊難。”據載,自三國時期起我國就有作偽的記錄,晉代書畫臨摹作偽初具規模,隋唐盛行,宋以后泛濫,有滬上張泰階者集晉唐以迄明代書畫二百余件,居然編成《寶繪錄》,所錄皆為偽作且公開播布,可謂厚顏無恥、狂妄至極。清代吳修在《青霞館論畫絕句》中作詩以諷:“不為傳名定愛錢,笑他張姓謊連天。可知泥古成何用,已被人欺二百年。”越清、民國至於今日,已形成全國性、規模化、科技化、產業化之勢,尾大不掉,不可收拾矣。

  作偽的界定存在極大的困難,比如出自學習的目的,一般就稱之為臨摹,並不視之為作偽,如梵高臨米勒的《播種者》,習書者臨顏、柳、虞、歐等;比如,被指定的機構利用高仿技術印制的書畫作品,也不視為作偽,如榮寶齋木版水印;比如,文博部門對古代碑碣進行有組織的、一定量的拓印甚至銷售,也不視為作偽,如西安碑林博物館;再比如,世界級的大師為了滿足一部分的市場需求,進行限量版的復制,也不視為作偽。

  我且嘗試著對作偽給出一個定義:對剽竊自他人的藝術創造物進行復制、仿制,以私下或公開方式進行銷售謀取私利的,影響他人藝術判斷和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該定義無法涵蓋和明確的內容不應該被忽略,反而需要深入研究其悖論之原因:

  一、造假並非對原作者完全無益。造假雖降低原作者藝術品質,但有時也會對原作者的市場起到提升作用,擴大其影響力,明代的沈周、文徵明,清代的王翚,當代的啟功等“大好人”對待贗品皆採取一笑置之的態度,實是看透了此中竅道。當代的一些書畫家也並非沒有利用打假來擴大市場影響的考慮。某種意義上,造假是對原作者藝術地位的確認,被造假成為一種榮耀,很難想象誰會仿制名不見經傳者的作品,多少書畫家希望有人造假而不可得,所以,在世書畫家的打假未必真心實意、全心全意。

  二、巨大的需求支撐。首先,歷代皆有部分“耳鑒”的外行收藏家,他們追逐名家,貪多不嚼,輕信易騙,如沈括在《夢溪筆談·書畫》所說的:“藏書畫者多取空名,偶傳為鐘、王、顧、陸之筆,見者爭售。此所謂耳鑒。”國內有收藏上億而絕無真跡者,他們是最受歡迎的優質主顧;其次,一些貪官污吏為規避風險,不敢明目張膽收受現金且又附庸風雅,部分送禮者投其所好,但沒有真跡來源,缺乏財力支持,或者不願意付出更大代價,故選擇偽作糊弄贓官,所以,貪官污吏手上多有一些贗品,或許根本不在乎收到的是否為真跡,反正在不言而喻的潛規則中會有人在適當的時間以安全的方式,把足夠數額的銀子恭敬奉上。

  三、惡意的作偽分為兩種,一種是對他人的作偽,手段層出不窮,造假者獲取大量非法收入,“假不假,白玉為堂金作馬”不是虛言;一種是對自己的復制,書畫家出於謀利的目的大量復制自己的作品或讓弟子代筆,這種現象在中國的書畫家身上所在多有,如當代許多書畫家,古代文徵明、祝允明、董其昌、王翚等人,這也應視作作偽,而且危害更大,其性質與詐騙或者制售偽劣產品同,害人害己,自我作踐。但這一類的畫家自有他們的狡辯之辭,比如,在轟動一時的范曾訴郭慶祥案中,范曾的律師就曾辯稱:范曾千篇一律的復制之作針對不同的收藏者而言也是唯一的。強詞奪理,一至於斯。

  四、極其重要的一點,造假其實是對真跡作者的嘲弄,能夠騙過道行高深的鑒定家的偽作,其作偽者的技術能力並不遜色於原作者,而原作者的技法已被輕鬆破解,讓我們懷疑所謂的大師、大家不過爾爾。

  我們為什麼不能接受作偽呢?

  除了出於對藝術的維護,對受騙者的同情外,就本體而言,克萊夫·貝爾在其著作《藝術》中闡述“有意味的形式”時談道:“繪畫的復制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包括一些藝術作品,另一類則連一件藝術品也沒有。對於一幅照葫蘆畫瓢的復制品來說,即便是他的主人也不認為它是藝術作品。它無法打動我們,因為它的形式是沒有意味的。……到目前為止,批評家有著肯定的、為人們所熟悉的根據。復制品沒有打動他,因為它的形式與原作的形式是不一樣的,而原作中打動人的東西在復制品中並沒有出現。但是,為什麼不能完全精確地仿制一件作品呢?這似乎要作如下解釋:藝術作品中的線條、色彩和空間是由藝術家的頭腦中生發出來的,而這種東西並沒有出現在模仿者的大腦中。手必須要遵從頭腦的指令,如果沒有特定的心理狀態的指揮,它也無力以特定的方式畫出線條和色彩。原作和仿作之所以有不同,就是因為給藝術創作下達命令的東西並沒有指揮復制品的制作。”我認為,給藝術家下達命令的東西,就是使藝術家有能力創作出“有意味的形式”的情感。

  作為藝術史上的復雜現象,造假有著深刻的社會文化背景、民族特色、心理誘因和利益驅動,它像一個毒瘤,至今尚未有有效的辦法加以控制,更遑論杜絕了。作偽問題的解決是世界難題,而且越來越難。造假者更好地踐行了與時俱進,利用先進的照相掃描技術、數字色彩管理技術、仿古材料高分子聚合涂層技術、數字微噴技術、古書畫專用著色技術等(倪進《中國書畫作偽史考》),為鑒定、甄別設置了難以逾越的障礙。

  嚴復曾言:“華風之弊,八字盡之。始於作偽,終於無恥。”信然!關於書畫造假的問題,我們有一個基本立場,那就是作偽在道德上必須受到譴責,在法律上必須受到懲處。但目前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可行的解決方法也不多,隻有不斷完善法律,加強監督,發明新技術,才能打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魔咒。另外,解鈴還須系鈴人,古人已矣,寄望活著的書畫家們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藝水平和創作難度,加強防偽措施,降低被破解的可能性,因為他們本身就是利益鏈條上的一環。

(責編:王鶴瑾、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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