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仿制品是古玩嗎?

2016年07月14日08:47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古董仿制品是古玩嗎?

  被法院查封的部分假古董。廣州日報記者陳楓攝

  ●“千萬元假古董案”昨日在南海區法院桂城法庭第二次開庭審理 “古董專家”稱買賣時自己“從不在場”

  ●庭審焦點集中在“古玩概念如何理解”和“是否知假賣假”

  1300萬元買來200件假古董,究竟是賣家“誘騙”,還是買家“賴賬”?昨日上午,本報曾獨家報道的古董買賣疑案,在南海區法院桂城法庭第二次開庭審理。據了解,此次開庭的原因是法院依法追加了案中的“關鍵人物”、黃先生所稱的中間人“古董專家”潘某為第三人,並且對上次沒查明的細節進一步審查。

  潘某昨日並沒有出現在庭審中,不過他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書面答辯,稱黃先生買賣古玩的時候,他從來不在場。庭審中,雙方對“古玩概念如何理解”和“是否知假賣假”兩個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辯論。

  庭審:

  “古董專家”潘某稱買賣時“從不在場”

  作為案件的“關鍵人物”,黃先生所稱的中間人、“古董專家”潘某,此前也只是應本報記者要求,發送過手機信息對此事作了簡短的回應,但此前一直從未現身。昨天的庭審中,潘某同樣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

  不過,作為第三人,潘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長達三頁紙的書面答辯。答辯上的身份信息顯示,潘某今年67歲,是南海本地人。

  在該答辯中,潘某的主要觀點是,黃先生所稱的在其引導下才購買了大量假古董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其目的是逃避責任、轉移視線,“與誠信背道而馳”。黃先生是想通過不厚道的言論行為,去減輕因其本人嚴重失誤而造成的損失。

  潘某在答辯中稱,2015年上半年初,黃先生多次給他電話,並懇求他到一家店鋪去看看。潘某於是去到該店鋪,當時與店主以及店內的其他客人均是首次認識。他曾經對店主說過,店裡的大部分東西“看新”。潘某強調,自己的原則是和別人交流古玩知識,“從不說及買賣”﹔而黃先生的所有交易,都是黃先生本人所為,他從不在場,都是黃先生單獨進行的,而且黃先生也從不向他說出買瓷器的價格,原因是他一直反對黃先生把玩(古董)。

  對於潘某的這份書面答辯,賣家梁某容的律師認為內容基本是客觀的。該答辯顯示,買賣合同是黃先生和梁某容之間基本自願的原則上簽訂的,而潘某也提醒過黃先生店內物品“看新”,但黃先生還是執意要購買,這顯然是黃先生的個人問題。

  黃先生一方則認為潘某的答辯內容並非事實。黃先生的律師稱,黃先生本來缺乏古玩買賣的常識,而潘某則是行家,如果潘某曾說過店內的物品“看新”的話,按照常理,黃先生根本不可能執意去買。另外,梁某容此前曾經說過潘某至少陪黃先生到她店內看過古董,但是潘某卻說自己根本沒有去過,兩者之間的說法是有矛盾的。“潘某完全把自己當成局外人來說話,但其說法又根本不可信。”

  案件回顧

  男子花1300余萬

  買回200件假古董

  佛山南海的黃先生的兩套房子裡,裝滿了大大小小200多件據稱從夏商周一直到清朝的各式“古董”,可是他卻怎麼也高興不起來。據黃先生稱,從2014年11月25日開始,缺乏古玩知識的他,在一名姓潘的男子的介紹下,以現金61.5萬元以及賒賬1300.5萬元的方式,從南海紫金城古玩街的“聚寶堂”裡買回來了這些物品,經過鑒定這些“古董”全是贗品。

  今年1月26日,黃先生收到了來自南海法院的傳票,“聚寶堂”的負責人梁某容將黃先生以及其妻子李小姐、女兒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支付1300.5萬元貨款以及同期利息29800多元。收到起訴狀后,黃先生及李小姐也隨即提起了反訴,認為對方涉嫌欺詐,要求對方返還61.5萬元並全數退回這些“古董”。

  今年3月,梁某容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涉案的物品是她的丈夫楊某“旅游時看到就買”,全國各地都有。她也曾覺得其新進的貨品其中一件貨物比較新,並作過善意的提醒,可是黃先生卻一直認為是真品。

  案件於今年3月22日下午第一次開庭審理。

  爭議焦點

  “古玩”包括工藝品和仿制品?

  古玩這個概念應該怎麼理解,是當庭的爭辯焦點之一。

  “聚寶堂”負責人梁某容的律師表示,按照相關司法判例,古玩包括工藝品、工藝仿制品和古董真品,也就是說古玩包括所有古玩類。“全國7000多萬人從事古玩交易,按照古玩習慣交易,古玩市場物品真假難辨,因此買古玩相當於‘淘寶’。如果說雙方當時按照古董價格交易,那黃先生不可能花幾萬、十幾萬能買到一件貨品,起碼要花幾百萬甚至上千萬,這是常識。”他說。因此,他認為,該案應適用古玩市場的交易規則,即是“反欺詐,不打假”和“買者自負”。

  買家黃先生和李小姐的律師邢律師則認為,除了適用“買者自負”的法則外,古玩市場還要強調“打擊知假賣假”,這是受民法保護的。涉案物品不能按照古玩交易規則來進行,因為梁某容知道這個不是古董真品,而經過抽檢確定,貨品的確不是真品。“誠實守信要提倡,知假賣假要打擊。因此,本案應適用《民法》。”他說。

  是否存在“知假賣假”行為?

  雙方爭議的另一個焦點,便是梁某容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知假賣假”的行為。

  “聚寶堂”負責人梁某容的律師稱,黃先生並不是對古玩沒有任何知識和經驗,他不但有興趣,而且請教潘某學習古玩知識,因此他並不是門外漢,而面對如此巨大的交易,黃先生不可能一無所知就交易。

  “整個過程中,黃先生經過多次看貨,講價才購買,而在交易過程中,梁某容並沒有做任何承諾稱物品是古董真品,不存在欺詐行為。此外,三張賬單寫明不退不換,說明雙方的交易是審慎的。”他說,交易物品上雖有“宣德”、“元清”等字樣,但按照古玩市場規則,這並不代表其真實年份,隻代表工藝和款式,買家需要自己辨認。

  買家黃先生和李小姐的律師邢律師則稱,梁某容在交易過程中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原則,且是“知假賣假”。“梁某容在出售物品時,有些物品標明‘宣德’等字樣,並不代表真實年份,明顯是對黃先生的一個故意誘導,因為梁某容在出售時就知道該物品是假的。”邢律師說,從梁某容採購的物品來看,不僅為數不少,且有些款式在歷史上都是不存在的,從這可以說明,這些物品是仿制品或工藝品,而並不是古董真品。

  “梁某容與其丈夫對物品來源說不清楚,兩人的說法甚至互相矛盾,說明該物品沒有價值,可能是從某些市場買來的批發品。此外,從物品的定價方面看,梁某容知假賣假,既然她對手中物品的品質和年代沒有認定價格的能力和經驗,怎麼可能會定幾萬元一件物品,甚至是更高的價格。”邢律師說。(記者劉藝明、李賢)

(責編:魯婧、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