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是私人之間的事,為何要公開?”前天,久未露面的102歲的楊絳先生有些怒了。讓她不高興的原因是,有消息稱,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將在下月拍賣一批藏品,包括66封錢鐘書書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楊絳書信和《干校六記》手稿,6封錢瑗書信等,主體是錢鐘書上世紀80年代與時任香港廣角鏡雜志社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往來,涉及不少對歷史和學人的評判。
這批書信在沒有得到楊絳先生同意的情況下能不能拍賣呢?記者昨日咨詢了中國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辦公室主任呂潔,她告訴記者,書信的著作權屬於寫信一方,所有權屬於收信一方,“拍賣屬於所有權轉讓的情形,如果書信內容不涉及錢鐘書和楊絳的個人隱私,李國強是可以將其拍賣的。”但對方同時強調,未征得著作權人同意,所有權人無權將書信的內容公開或發表。
名人書信手稿能否拍賣
方翔
針對數家媒體曝光“錢鐘書楊絳手稿首次大規模面世並將於6月22日拍賣”一事,錢鐘書夫人楊絳認為此事不妥。她已於20日下午電話聯系到收藏這些書信的李國強,問他:“你為什麼要這樣做?請給我一個答復。”
此次拍賣的這批手稿基本上是在上世紀80年代的通信,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還在50年的保護期之內。由於書信的著作權歸屬於寫信人,著作權本身也是可以繼承的。因此,無論是錢鐘書的,還是楊絳先生的手稿,如果未經楊絳先生的允許,是不可以出版的。但拍賣行的圖錄,也許並非是公開出版物,是否應得到楊絳先生的允許,可以存疑。
可從著作權法的另一角度論,收信者擁有所有權,但如果沒有獲得發信者的同意,不得隨意公開信件。雖然從拍賣的角度來說,是所有權的轉移,但在著作權人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是不能通過預展或者圖錄的形式,將手稿內容公開。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對於委托人來說,其擁有對於手稿的處分權利,是通過拍賣,還是捐贈,與著作權人沒有關系。即使通過拍賣的手段,隻要不展示出手稿的內容也是可行的。從這一點來看,此次負責拍賣的有關機構,將信件的內容公開無疑是欠考慮的。
手稿所具有的文獻價值和文物價值是有目共睹的。雖然現代印刷技術使作品的傳播更加便捷,但在作品內外的豐富內涵仍未能完整體現,而手稿作為一個原生態的文本,既可還原印本之缺,又能為研究者提供豐富的信息,探尋作者的心路歷程。但無論意義如何巨大,手稿拍賣不僅與委托人有關,還涉及到著作權人﹔手稿的研究價值再大,其交易的范圍也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 (駐京見習記者 陶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