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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國際公約 謀劃追索戰略

2013年05月09日08:56    來源:中國文化報    手機看新聞

  為了解決國際社會在海外文物追討方面的爭端,國際上很早就制定了兩項公約,並分別吸引了一些國家加入其中,成為締約國。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97年制定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一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在羅馬制定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中國分別於1989年和1997年加入了這兩項公約。

  海外流失文物一般可以分為珍貴與一般、合法與非法、過去與現在三種情況。目前,兩項國際公約在現在、非法流失文物的追討中起著較為重要的作用。“在追索現當代、以非法途徑流失海外的文物時,世界范圍內,包括我國都曾有在國際公約框架下追討成功的案例。”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霍政欣從事海外文物追討的研究,他告訴記者,“隻要及時發現公約約束范圍內流失海外的文物,提出合理主張,搜集到足夠、有力的証據,文物追討的把握就很大。”

  “國際公約是各方妥協的結果,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霍政欣說,“1970年公約目前擁有122個締約國,但因為制定的時間比較久遠,一些主要的文物追索國家國力並不強大,歐美國家的利益在公約中佔據了主導,很多條款帶有明顯的局限性。公約第7條第2款規定禁止進口從本公約另一締約國的博物館或宗教的或世俗的公共紀念館或類似機構中竊取的文化財產,如果該項財產業已用文件形式列入該機構的財產清冊。然而,許多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都是野外文物,並非文博機構的館藏之物,無法適用於該條約。后者雖然在條款上沒有前者苛刻,體現出了一定的進步性,但因為締約國隻有32個,英、法、美等大的文物市場國都未加入,因而約束力極為有限。”此外,兩項公約同時還具有一個限制性條件,那就是它們隻對公約制定后流失的文物具有約束力,而中國文物的海外流失大都發生在二戰時期,已經不屬於公約保護的范圍。

  國際公約也在經歷不斷改進和完善的過程,據霍政欣介紹,每年召開的相關會議都在對現行公約的部分內容進行著改革。中國、秘魯、墨西哥等主要的文物追索國正在不斷地通過這些會議提出自己的主張,國際公約也逐漸朝著有利於追索國的方向發展。

  霍政欣建議對中國海外流失文物進行系統梳理和統計,了解這些文物流失海外的時間、原因及現存地點,做到有的放矢。以此為基礎,組織制定綜合、全面的海外文物追索戰略,結合不同文物的不同情況,選擇不同手段和方式對文物進行追索。(宋佳烜)

(責編:赫英海、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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