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项目景泰蓝技艺展示
中国文物网讯 (编辑 张艳)“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全民共享”是2015年文化遗产日的主题,也是文化遗产保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专家表示,未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推动保护成果全民共享以及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地位等,是未来一段时间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但在这个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非常重要的。
非遗保护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公共文化是为满足整个社会共同需求而形成的文化形态。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公共文化,是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一种文化服务形式,其目标是人人参与文化,人人创造文化,人人享受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称,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价值的表演艺术类、工艺技术类和节日仪式类传统文化事项,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抓手。保护好这一遗产,既是认识历史、传承文明的需要,也是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技创新的需要。既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创建人际关系和谐、生态环境友好的理想型社会的需要,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属于公共文化的一部分,苑利表示,原来我们所讲的公共文化多指文化部主管的“两馆一站”——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站提供的文化服务,但随着时代发展,人们慢慢地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应该属于公共文化的一部分,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老百姓的东西,是全民的遗产,是老百姓在传承、老百姓在表演、老百姓在享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是全民参与的社会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部下设公共文化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目前,公共文化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尚属分块管理,在今后的工作推进中,如何将二者巧妙地结合在一起,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非遗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应各司其职 促进保护成果的社会共享
苑利表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过程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中,事实上存在着这样两个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则特指政府、学术界、商界、NGO组织以及各类新闻媒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的分工应该非常明确,传承主体负责把一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而政府、学术界、商界等保护主体的任务,则主要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很好的推动、鼓励、鞭策、宣传和服务工作。
苑利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学术界、商界、NGO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上述各界的参与,特别是没有各级政府的积极组织、协调与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很难进行。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政府千万不能越俎代庖,反客为主去取代传承人,否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因传承人的改变而变得面目全非。这种“保护性”破坏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我国公共文化建设投入稳步增长,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2014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联合编制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硬件保障。苑利表示,人们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文化的一部分,现在各博物馆、图书馆和文化馆站非常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展示和社会共享的工作,这应该是近年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个新特点。这一点浙江省的宁波市、温州市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希望更多的省市能够快步跟上。
专家介绍
苑利(1958~ ),民俗学博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原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分会会长,现任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等。主要从事民俗学、文化遗产学、中日韩文化源流等方面研究。文化遗产学方面的主要代表作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教程》、《文化遗产报告——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主编有《北京市非遗传承人口述史丛书》(十卷)、《民族遗产》(四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