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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内人士呼吁撤拍钱钟书私信

2013年05月28日08:59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也是集——钱书书信手稿”的拍卖公告置于中贸圣佳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

“也是集——钱书书信手稿”的拍卖公告置于中贸圣佳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

  昨晚,在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的拍卖公告仍在醒目位置。而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年逾百岁的钱锺书遗孀杨绛先生已对拍卖手稿提出强烈抗议。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拍卖业内人士均表示,尊重当事人意愿是拍卖公司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应该将此批书信手稿撤拍。

  回放 拍卖钱钟书手稿惹祸

  近日,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出公告,将于6月21日举行的春拍中,拍卖“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这批手稿中涉及已故著名作家钱书及其夫人杨绛、女儿钱瑗的数十封私人信件。

  据介绍,《也是集》于1984年由香港广角镜出版社出版。而这批书信主要是书籍出版期间,钱家与时任《广角镜》总编辑李国强的私人通信。

  作为钱书书信手稿收藏人,李国强曾对媒体称,自己与钱家私交很好,书信是钱家赠与自己的。面对指责,李国强回应称拍卖不是自己所为,暗指另有他人。他表示已接到杨绛先生电话,并承诺会做出书面回复。

  探访 拍卖公司拒绝接受采访

  昨天下午5时,记者来到位于东城区春秀路一处居民区内的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此时公司内空空荡荡,只有前台工作人员在忙碌着整理物品。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方面已明确不会就钱钟书书信拍卖事宜接受采访。“您可以留下联系方式,有消息我们会通知。”

  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还表示,钱钟书书信手稿将于6月21日拍卖,目前没有接到委托人或公司方面准备撤拍的通知。

  昨晚9时,“也是集——钱书书信手稿”的拍卖公告仍置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醒目位置,在企业新闻一栏,还有很多关于书信价值的报道和评论。

  声音 拍卖业内人士呼吁撤拍

  “拍卖在世名人信札没有先例。用别人的隐私发财,失去的是公德与良心。”昨天,一位拍卖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达了他对拍卖钱钟书书信的态度。

  另外,多位拍卖业内人士也表示,作为拍卖公司,在进行名人书画或信札拍卖前,一定要与作者或家人接触,听取对方意见,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件。虽然没有法规明文规定,可这是拍卖从业者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一个负责任的拍卖企业,在接到当事人停止拍卖的要求后,理应撤拍。

  昨晚,中国拍卖协会宣传负责人欧树英表示,协会方面已经对钱钟书书信拍卖一事予以关注。作为拍卖行业组织,中拍协将设法与当事双方进行沟通,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目前的纠纷。

  北京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虽然钱钟书书信不属于国家禁止拍卖的文物,但目前当事人杨绛先生已经提出抗议,拍卖公司应该予以重视。

  释法 杨绛先生可以要求撤拍

  在已曝光的信件中,钱钟书已写明,不想对外界表露自己对他人的看法。杨绛先生的信也在被拍之列,而她本人也已表示反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著作权角度来讲杨绛先生可以要求拍卖行不得进行拍卖。

  张洪波表示,钱钟书先生写给某人的信件,所有权是收信人的,但是这个信的著作权归钱书享有,钱先生去世之后,杨绛先生享有对书信的著作权。

  张洪波认为因为拍卖行为本身也属于一种发表行为。这个信件的持有人没有权利去发表这些作品。但张洪波表示,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拍卖只是物权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因此,不违反著作权。既然收件人拥有信件的所有权,那么,拍卖虽然不妥,却不违法。

  晨报记者 王歧丰

  ■新闻链接

  书信源于《干校六记》发表

  对于此事,作为出版杨绛多部著作的出版方,三联书店总编辑李昕表示,他们通常是在杨先生过生日、过春节或编辑过程中有一些事情去与她沟通,目前并未对此事与她进行讨论。杨先生发表声明表了态,包括她给李国强打电话等消息他们也注意到了。李昕表示,他知道香港《广角镜》的李国强,可能在上世纪80年代,李国强跟杨先生和钱先生的接触比较多,主要是为了发表杨先生的《干校六记》。因为杨先生的《干校六记》涉及的题材,一时不是很方便发表,所以寄到香港,当时最初是在《广角镜》杂志发表的,后来在三联书店出版。所以在那段时间里,钱先生、杨先生与《广角镜》李国强之间的通信应该是不少。因此通信可能不限于《干校六记》,在信中的交谈,还涉及到其他方面。因为他也注意到,此次要拍卖的东西,不止书信,还有《干校六记》的手稿,这个事情就可以连上了。

  李昕表示,此事绝对要尊重杨先生意见,作者对于信,有著作权。特别是信中涉及到钱先生对历史和学人的评价,杨先生认为不适合公开发表,要尊重她的意见。公开展出已经是一种公开发表。李昕表示,此事涉及著作权人认为适不适合发表,因为拍卖要公开展览,这不仅是隐私的问题,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其中有一些不愿意公开的内容,即使不是隐私,也要尊重著作权人的意见。

(责编:鲁婧、赫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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