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張女士與被告陳先生因收藏玉石而相識。去年4月的一天,陳先生告知張女士自己在市場上發現一塊墨翠原石,根據經驗判斷其材質優良,將表面石質切割后肯定內藏上等美玉,購入后可以保值增值,值得投資,但自己目前資金不足。於是,張女士與陳先生決定合伙購進這塊原石進行投資,雙方各自投資20萬元,一起檢驗確認后購買了這塊石材。之后二人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陳先生負責原石的保管和銷售,售出后利潤均分﹔如果兩年后仍未售出,陳先生承諾將20萬元出資款連本帶息一並退還張女士。
隨后,張女士以聯系其他專家鑒定原石為由,從陳先生處取走了原石並書寫了收條:“將協議中翠墨原石一塊(6公斤)取走進行鑒定評估,10日內送回。”此后,張女士並未向陳先生歸還原石。雙方多次交涉,陳先生提出要求張女士先返還原石,由其出售后就將張女士的投資依約退還,張女士則堅持要求陳先生先退款才能交還原石。
協商無果后,張女士一紙訴狀將陳先生起訴至法院,認為其與陳先生已就解除合作協議協商一致,要求陳先生退還20萬元出資並賠償利息損失。庭審中,經法官主持,雙方同意通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解決該案糾紛。但在交接過程中,卻發生了意外,面對張女士帶來的質量為6.13千克的原石,陳先生一口咬定這不是當初雙方合買的那一塊。為此,陳先生還提交了當初原石的照片及賣家的証明,堅稱原石被張女士掉包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與陳先生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共同投資購買的墨翠原石屬雙方共有,產生的銷售利潤雙方均分,因此該合作協議屬合伙協議。陳先生在交涉中提出了要以張女士返還墨翠原石作為合作協議解除的前提,而張女士堅持返還原石與退款同時進行,可見雙方雖均作出了解除合作協議的意思表示,但彼此對對方提出的解除合同要約的履行期限做出了實質性的變更,而未作出與要約內容相一致的承諾,雙方就合同解除的前提條件及結算方式並未達成一致。張女士主張其當庭提交的翠墨原石與合作協議標的原石相一致,對此應承擔舉証責任。石材是自然界較為常見的物品,僅根據重量不能確定其唯一性和特定性,因此法院不能確認張女士當庭提交的墨翠原石與合作協議標的原石相一致,最終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分析】
上述案件中,涉及了兩個在民間投資領域常見的法律問題。
其一,合作協議能否解除?該案中,陳先生要求“先交貨再退錢”,張女士則回復雙方同時履行,雖然陳先生與張女士在交涉中均作出解除協議的意思表示,但雙方對解除協議設定了不同的前提條件,而雙方均沒有作出與對方要約內容相一致的承諾。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承諾必須與要約相一致,如果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了實質性的改變,則該承諾應視為一個新的要約。因此不能確認雙方已就協議解除問題協商達成了一致。
其二,如何確定投資品?通常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証”的法律原則,一方當事人主張發生某一積極事實,比如“是”、“有過”等,對方作出“不是”、“沒有”的否認表示,那麼應由主張積極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証責任。就該案而言,張女士主張其當庭提交的原石就是當初取走的原石,她應當就此承擔舉証責任。由於僅憑重量一點不足以確認石材,因此在張女士沒有充分舉証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採信她的上述主張。這也提醒大家,即便是在合伙人之間,發生財物特別是某一特定物品交接時一定要出具內容清晰、全面的收條。一旦雙方產生糾紛,收條可以作為書証,不但用以証明財物確已交接,也能據以確定交接物品的專屬特征,避免歧義和糾紛。
【鏈接】
賭石
翡翠在開採出來時,有一層風化皮包裹著,無法知道其內在成色好壞,必須切割開后方能確認其質量。“賭石”就是指對帶有風化外皮的翡翠原石內在品質好壞的評估,因無法通過科學手段勘測其內部結構,僅能憑經驗、特征等進行主觀判斷,評估結果有可能與實際情況差距較大,存在一定風險,因此稱之為“賭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