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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鐘書書信拍賣:不是什麼東西都能自由交易的

2013年06月04日09:41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錢鐘書私信被拍賣事件中,重點不是公眾知情權與名人隱私權的平衡問題,而是私人空間倫理與市場交易自由的沖突,是人際關系道德與市場經濟利益的較量。

  錢鐘書私密書信將被拍賣,不僅引起收藏界、文學界的高度關注,也引起法律界的強烈地震。引發爭議的這批信件,主體是錢鐘書上世紀80年代與時任香港廣角鏡雜志社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往來,涉及不少對歷史和學人的評判。

  現代社會,爭議與沖突最終多走向法律上的評判。對於名人私信的拍賣行為是否違法,目前相關拍賣法律法規並沒有作出直接明確的規定。多數法律專家認為,私人信件涉及作者的隱私權、著作權等多種合法權益,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應當依法禁止﹔但是在實踐中,名人私信的拍賣卻是慣常現象,不少人以拍賣隻涉及處分所有權而不涉及著作權為由,認為並不違法。

  這似乎戳到了我國拍賣法律規范的模糊之處,也凸顯了拍賣實踐對侵權責任法、著作權法等其他領域法律規范的選擇性忽略。法律界之所以以保護隱私權為主要訴由,反對拍賣未經許可的私人信件,不僅僅是為了主張民事法律在拍賣領域的普遍適用,更源於對法律評價背后價值性論題的關注與憂慮。

  眾所周知,書信是私談、私話、私人交往的載體,尤其親密朋友間的私信,更是彼此情感溝通與信任通達的橋梁。私人信件的這種特殊屬性,決定了無論信中談論的話題是否涉及第三人或當事人隱私,都蘊含了發信人對收信人的個人信賴,彼此之間早已形成了一種信任契約關系。在這種信任契約中,寫信人並沒有授權收信人日后公開信件內容的意圖,否則他(她)完全可以選擇以公開信的方式交往﹔而收信人則在倫理上具有尊重寫信人意願、不單方面將私信公開的義務。這種私密空間的倫理價值,恰是私信被視作個人隱私的重要原因。因而雖然收信人對信件享有所有權,但並不能隨意處分這些信件。如果未經寫信人同意而單方面將私信公開,不僅傷害到發信人對自己的信賴,違背了彼此之間的信任契約,而且破壞了正常人際交往的倫理秩序。

  可見,拍賣私信重點不是公眾知情權與名人隱私權的平衡問題,而是私人空間倫理與市場交易自由的沖突,是人際關系道德與市場經濟利益的較量。我們評判拍賣私信行為是否正當的基准,不僅光看信件內容是否具備公開的公共價值,更要看是否征得當事人的同意。

  本案已曝光的信件中,錢鐘書已寫明不想對外界表露自己對他人的看法,楊絳先生的信也在被拍之列,她本人也已表示反對。在這種情況下,以違背寫信人意願的方式堅持拍賣,剝去表面上追求學術價值的外衣,剩下的隻能是赤裸裸的市場交易利益,以及對之前私信架構起的信任關系與人情倫理的背叛了。

  其實不獨拍賣領域,在接受採訪、撰寫回憶錄等出版領域,名人私信內容被單方面公開的事件也並不鮮見。如張愛玲私人信件的大量公布,就曝光了一個晚年生活窘迫的張愛玲,令張迷們深感痛心。諸如此類的私信公開,也多是在說出真相、傳播價值、藝術交流等漂亮借口下做出。在這種忽略人的尊重、信任、倫理價值的市場行為導向中,受害的往往不是張愛玲、錢鐘書、楊絳等個人,而是我們每個人。對私人空間秩序的破壞、對人際關系倫理的解構,后果將是危險的。久而久之會讓人們陷入“潛伏”境遇,相互間不敢坦誠交心,失去基本的尊重與信任,甚至將人心導向不尊重、無契約的狹隘境地,摧毀人與人之間的信賴關系。

  商人的眼中隻有利益,立法者的眼裡則必須有更重要的價值。面對復雜的利益沖突,偉大的立法者必須超越羈絆,始終追隨人類那些須臾不可放棄的重要價值。與信件所有者的私利相比,與拍賣所能實現的市場自由和學術價值相比,保護人的情感和倫理,守住私人交往的信任空間,遠比法律模糊時拓展市場交易自由的公共價值重要得多,這也理當成為法律審視名人私信拍賣背后價值沖突的基點。(作者單位:西安政治學院)

(責編:魯婧、赫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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