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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書信應遵最小傷害原則

2013年05月29日08:24    來源:北京日報    手機看新聞

這批手稿主要為錢鐘書上世紀80年代與香港廣角鏡雜志社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往來,其中涉及不少對歷史和學人的評判,透露出錢鐘書真實的思想心態。

這批手稿主要為錢鐘書上世紀80年代與香港廣角鏡雜志社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往來,其中涉及不少對歷史和學人的評判,透露出錢鐘書真實的思想心態。

新聞背景

近日,“錢鐘書楊絳信件及手稿首次大規模面世並將於6月22日拍賣”的消息引起軒然大波。楊絳先生發出三點聲明,堅決反對拍賣,並稱,如果拍賣如期進行,將親自上法庭維權。楊絳先生認為這些信件內容涉及到很多隱私和錢先生生前對一些人和事情的私密看法,所以“不宜公開”。

書信作者和持有者均有所有權

收藏熱已經擴展到名人私人信件方面,這方面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值得研究。歷史名人的私人信件內容和手稿被公開的事件並不少見,最著名的應該算是曾國藩的系列家書。張愛玲、梁啟超的家書也曾有過被拍賣的記錄,雖然當時遭到包括家人和“粉絲”們的強烈反對,但這仍未能阻止拍賣行為。

從法律角度說,對私人信件的拍賣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內容,一是書信所有權人是否有權拍賣,二是如何協調私人信件中的隱私保護問題。

書信所有權人到底是誰呢?書信作為動產,所有權的歸屬方面特殊之處在於書信的所有權人有兩個:一是書信的執筆人,即作者,他享有的是版權﹔二是書信持有者,即直接所有人,他享有的是物權。

簡單的一封書信,從內容上看版權人就是作者本人,他享有發表權、修改權、出版權等知識產權。但從法律屬性上看,書信持有者是所有權人,他享有對書信本身的處分權。所以,作者和持有者對書信有著雙重所有權,前者保留版權,后者保留物權。舉個簡單的例子,書信持有者既可以將收到的來信保留,也可以將信件燒毀,但不能將信件內容公布於眾或進行添加、修改和補充,這是出於對版權人權利的考慮。

持有人發表權受到雙重限制

書信與其它藝術作品不同,后者一經贈送或者出賣,隻要沒有事先另有約定,持有者都可以將作品進行展覽或者發表。書信因其內容具有私密性,隻要沒有事先約定,持有者就不能將之發表或展覽。因為,持有人發表權既受到版權人的限制,又受到作者隱私權的限制,在這種雙重限制下,本來屬於持有人的展覽權就要“縮水”,擅自發表的行為將導致承擔侵權法律責任的后果。

楊絳先生作為錢鐘書先生的遺孀依法繼承了這些書信的版權,同時,她也成為錢先生隱私權保護的權利人。從法律角度說,楊絳先生有權利阻止書信內容的對外發布和書信對外展覽,但是,她卻無權阻止書信的拍賣,這是為什麼呢?

理由很簡單,在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書信持有人擁有對書信的所有權,即物權。在法律上,所有權是一種很“強勢”的權利,任何人都是這種權利的義務主體。書信持有者依據自己的所有權,可以行使包括毀損、處分、出借和拍賣的權利,即便是作者,在書信轉手之后也沒有權利阻止書信拍賣的進行。這也是當年在拍賣梁啟超、張愛玲私人信件時,在其家人和輿論的嚴重抗議中,拍賣仍可以照常進行的主要原因。

那麼,應該如何判斷誰是書信的所有權人呢?書信在物權法中屬於動產,一般來說,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標志不同,動產以“交付”和“持有”為公示標准,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標准。書信合法所有權人的標志很簡單,就是看書信的直接持有者是誰,誰就是所有權人。如果有人偷盜名人書信后到拍賣公司拍賣,隻要拍賣公司沒有証據証明持有者是盜竊所得到的信件,就可以將持有人認定為書信所有權人。當然,像這種歷史名人的信件一般具有較高的收藏價值和經濟價值,為了保障書信交易安全,可以進行“動產登記”,這項制度雖然在我國尚未得到發展,不過實踐中還是可以通過公証書、授權書等形式進行的。

拍賣書信應尊重作者隱私

在這個事件中,楊絳先生最為關注的問題似乎並不是拍賣本身,而是書信內容所涉及的隱私問題。名人書信的隱私問題較為復雜,一方面,書信作者的隱私權應該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作為公眾人物的名人隱私也會受到一定限制。

就拍賣行為本身來說,勢必會涉及到信件內容的“泄露”問題,會產生侵害作者私密信息的可能。比如,在拍賣之前對信件筆跡的鑒定工作、拍賣時對信件內容的展示等都會涉及到此。隱私權與物權都是一種絕對權,不過,相比之下對隱私權的限制因素比較大,在二者相沖突的時候,法律會選擇一種更為折中的處理方式。

首先,隱私權對拍賣活動要有一定限制。拍賣展示信件的時候,不得將書信的隱私部分展現出來,如有必要,需要將涉及到的敏感信息予以遮蔽。參與拍賣者不得對信件攝像、拍照或其它記錄,不得對外宣揚書信內容。

其次,隱私權對所有權人要有一定限制。拍賣中最后的拍得者取得書信所有權,但不得將書信內容發表,或以任何方式公開,在權利人授權前,不得對書信及其復制品進行展出和展覽。當然,書信所有權人也不得對書信內容以任何方式進行出版。

最后,拍賣書信的整個過程需要遵循“最小傷害”原則,盡量避免對錢鐘書先生及其家人隱私權的侵害,媒體也應避免對書信內容進行過多報道。

錢鐘書先生和楊絳先生都是我國近現代的著名傳奇人物,他們在法律上屬於公眾人物。出於對公共利益和公眾知情權方面的考慮,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要受到一定限制。按照公眾人物主張隱私權受限的理論,這些書信內容可以公開,或者可以適當公開嗎?

答案還是否定的。因為在錢鐘書先生的這些信件中涉及的不僅是他本人的隱私,而且還包括其他人的隱私,后者的隱私在法律上被稱為“與有隱私”。被涉及隱私的相關人都有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利。所以,即便是錢鐘書先生和楊絳先生本身因是公眾人物的原因被限制主張隱私權利,這些信件也因為具有眾多的“與有隱私”而不得公開。

值得一提的是,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的前提是與公共利益相關,錢鐘書先生的這些書信所涉及的內容可能與公共利益並無關系,所以在這個事件中,公眾人物不能成為對抗隱私權豁免的理由。

(責編:任文(實習生)、張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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