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砸宝案原告为何败诉

2016年07月08日08:16  来源:人民网-书画频道
 

 来源:古玩珠宝收藏公众号

  近日,历时近三年,倍受收藏界关注的王刚“砸宝门”案件,由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付常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源自于北京电视台由王刚担任主持人的《天下收藏》节目。王刚被质疑在节目中错砸了瓷器“真品”,而被一位被砸“宝贝”的收藏者付常勇将他与北京电视台及鉴定师们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2012年10月28日播出的那期《天下收藏》节目中,来自河北的中医大夫付常勇作为持宝人登场,展示了一对“甜白釉压手杯”,被当期三位鉴定家翟健民、王春城、拉达鉴定为现代仿品,随后,主持人王刚挥动瓜棱槌将其中一只砸碎。付常勇对该结果不服,认为自己的藏品在节目录制前后经过专业鉴定机构仔细鉴定,结论均为价值不菲的真品,而《天下收藏》不负责任,仅凭三位鉴定家的意见就将藏品误认为赝品砸毁。

  诱发“砸宝门”案件的起因,是2012年由《天下收藏》栏目与首都博物馆联合举办的一个对比展,一边是首博珍品古瓷,一边是被砸的假瓷,展期从5月到10月,许多专家、藏家慕名来参观,近距离地细察真伪之别。有人认为,砸掉的“赝品”不少是真品,并且不乏珍品,逐渐地,争议声甚嚣尘上。

  为此,北京文物局邀请了文物鉴定委员会四位专家到首博,对展出的40件被砸假瓷逐一进行了鉴定,四位专家一致称这些碎片“确为赝品”。北京市文物局即时公开发布了鉴定结果。

  付常勇将北京电视台和王刚告上了法庭。

  2013年10月14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受理“砸宝”案。经原告申请,梁亚力、王治国两位具有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就原告的瓷杯整器及两片瓷片的年代判断等提出了专业意见,认为原告的整器及瓷片系明代中期成化至嘉靖期间所造的寄托款器物,并非现代仿品,而是“古代仿品”。

  北京电视台和王刚分别委派律师到庭,他们认为被砸的“甜白釉压手杯”是现代仿品,鉴定没有错,给出鉴定意见的几位都是这方面的专家、经纪人,具有权威性,况且付常勇已与该栏目签署了“生死文书”,被告方应该无过失。

  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将翟健民、王春城加为连带被告。

  经过一段时间审理,朝阳法院给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作为电视节目,《天下收藏》有相对固定的流程和模式,原告在参加《天下收藏》第41期节目录制之前,已经对该档电视节目的“砸宝”环节有所了解;录制节目当天原告签署的《生死文书——<天下收藏>藏品鉴定约定书》及《藏宝人承诺书》中也明确,原告认可节目邀请的鉴赏专家的鉴定意见,并同意在藏品被鉴定为赝品的前提下,由主持人王刚代为砸毁赝品;在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王刚在“砸宝”前多次询问原告是否退出,原告亦明确表示“不退”,以上情况显示,原告在参加该档综艺节目时,对于藏品被砸毁的风险是明知的,也是接受的。王春城、翟健民作为受邀的鉴赏家对藏品给出自己的甄别意见,主持人王刚按照事先公布的节目流程砸毁被认定为赝品的藏品,北京电视台作为《天下收藏》节目的组织方和播出方,均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申请的各项鉴定和评估,亦无开展的必要,故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常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付常勇负担(已交纳1650元,剩余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看完这个判决,一定有人会提出疑问:法院为何不对被砸瓷器的真伪做鉴定和评估?真伪结果就不重要了吗?

  笔者以为,人民法院非常清楚,文物艺术品鉴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专家们在一起都可能产生意见分歧,何况现在各级人民法院都没有一个公认的文物鉴定和评估机构,国内也没有专门鉴定文物艺术品的个人鉴定资质,沿着判别真伪的方向审理,也许极难出现一个让人信服的判决!

  而本案中,北京电视台《天下收藏》栏目与原告之间的合作关系十分清楚,双方之间的合同手续完备无缺。因此,按照程序合法性进行审理则相对简单、清晰、公平,更能让人信服。

  为了便于说明,笔者下面列举了当年人民法院关于假画案的两次审理和判决。

  1995年10月28日,浙江企业主王先生在杭州一场拍卖会上,以110万元人民币拍得了一幅署名为张大千的作品《仿石溪山水图》。不久,王先生怀疑该画可能为赝品,于是,他找到书画鉴定家徐邦达先生做鉴定,徐老看过原画后鉴定为假画(摹本)。

  王先生要求拍卖公司退货。拍卖公司找到鉴定专家谢稚柳先生做鉴定,谢老反复审视后认为“确定此图为真迹无疑”。

  看到拍卖公司不同意退货,王先生将拍卖公司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还没有出台,人民法院只能根据《经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因为两位专家对真伪各执一词,法院依照王先生与拍卖公司的合同关系与拍卖程序进行审理。结果,杭州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均判定王定林败诉。王定林不服判决,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启功、刘九庵等国内10余位书画鉴定专家对该作品进行了鉴定,一致认为该幅作品为赝品。

  1999年11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拍卖纠纷案,最终以王先生获胜而结束,为这场历时4年的假画案划上了圆满句号。

  很显然,最高院最终又是根据艺术品真伪鉴定而进行的判决,以持各方意见的专家数量的多寡定胜负,过程十分复杂繁琐。

  2005年12月11日,在北京某拍卖会上,上海苏女士以253万元竞拍下了一幅署名为吴冠中的油画《池塘》。后来苏女士听别人说这画不对,她随即找到拍卖行交涉退货。

  为弄明画的真伪,苏女士找到画家吴冠中先生,请求给予鉴定。吴冠中仔细查看了《池塘》后,在画框玻璃上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鉴定结论。

  苏女士以此为据,将拍卖行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苏女士要求退还拍卖款的诉讼请求,该拍卖行表示:对画作真伪,应当由竞买人苏女士在拍卖前自己判断,拍卖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该拍卖公司的《业务规则》中已经声明:“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苏女士应该自己承担风险。根据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画家本人虽对作品原则上最有话语权,但一旦作品进入市场流通,就会衍生出一系列利益问题,此时画家本人再做鉴定的结果就会受到利益的影响而难以公正。而吴冠中先生在本案中,不能既充当原告证人,又充当鉴定人。

  2008年12月15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该拍卖行对该画创作过程的介绍,并未对拍品“保真”,不构成虚假宣传。购买者在了解了拍卖公司免责条款后,仍然选择了参加竞买。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驳回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苏女士随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原、被告在上诉法庭达成了和解。

  很明显,这是在对画作真伪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依照程序是否合法而进行的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艺术品真假纠纷案件时的关注点往往在于程序的合法性上。一些涉诉艺术品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常常忽视了这一点,纠缠于真假问题而不得要领。

  实际上,业内都明白,民间流传的“古代瓷器”中绝大部分是假货。首都博物馆瓷器专家王春城与香港瓷器经纪人翟健民的鉴定眼光也是业内公认首屈一指的。北京市文物局的四位专家对首博展览的赝品进行了“全假”的鉴定是公允的。正因为《天下收藏》栏目制作的法律文书十分完善,结果,使得事先已经了解了节目程序并签了字的原告过后无法再来“毁约”。

(责编:董子龙、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