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保护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吕  舟

2016年04月05日14:38  来源:中国文化报
 
原标题:中国文物保护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修缮后的独乐寺观音阁

  吕 舟

  中国文物保护原则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人们对于保护对象认识的深化。

  关于恢复古建筑的历史原貌

  在我国早期的文物保护法规中,提到了文物保护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存现状,二是恢复原状。对于古建筑而言,恢复原状在我国很受重视,在日本、韩国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是东亚地区对于修复的共识。这与东亚地区大多数从事文物建筑保护的专业人员最初多从事建筑史研究的学术背景有关。人们从建筑史研究的角度把文物建筑初建时的形态视为最重要的价值所在。

  上世纪30年代,梁思成先生的论述就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他在1932年的文章中提到,保护可以分为“修”和“复原”两类。破坏的部分需要修补,这毋庸置疑;“有失原状”的应该恢复。他认为,复原是个复杂的问题,“必须主事者对于原物形制有绝对根据,方可施行”“否则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现有部分”。这对中国文物保护产生了长远影响。

  50年代以后,随着一些重要保护项目开始实施,修复原则变得更为清晰。这个时期认为恢复原状是我国文物保护的最高追求。

  我国文物保护界的前辈学者余鸣谦先生在1957年的文章中就提到:能够复原成统一的时代形式当然是最希望的,恰如其分的复原将使古建筑价值大为提高。

  另一位我国文物保护界的前辈祁英涛先生认为,虽然恢复原状是维修古建筑的最高原则,但同时它也是一项细致而艰苦的工作,必须经过认真谨慎的研究才能进行。

  在古建筑维修中有一个重要观念“整旧如旧”。对此,梁先生认为文物建筑的修缮应当保持“与其年龄相适应的面貌”,给人“老当益壮”,而不是“返老还童”的印象。祁先生的表述则更为清晰,他认为,无论采取什么维修方式,最后达到的效果,都应该让人们“对它的高龄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感觉”。

  60年代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提到,文物修缮都以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为原则。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中,这一表述就变得比较模糊,称之为“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祁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探讨了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看法,他认为,这个原则实质上包括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两个层次。这也反映出这一时期,文物保护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结。

  保护历史信息

  1982年,《威尼斯宪章》由清华大学教授陈志华介绍到中国。《威尼斯宪章》第十一条认为,古建筑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初建时的价值,还取决于它在历史变迁中的添加、去除的东西——去除和添加的东西都是历史的痕迹,有的改动可能都是一种价值的体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认为,对于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又与原作有所区别。不能随意添加,添加部分不能对建筑价值及其周围环境有负面影响。《威尼斯宪章》被引入之后,引发了人们对于我国原有修缮做法的一些批评。与此同时,一些修缮工程则开始对《威尼斯宪章》中的主要原则进行探讨和实践。非常有代表性的是正定广惠寺华塔的修复保护工程。在广惠寺华塔的修缮中发现了“熙宁(宋代年号)十年”的题记,这是古人的“到此一游”,但它使得塔的修建历史年代得到了很好的佐证,因此得到了保留,其他地方则抹白处理。这种做法反映出90年代我国文物保护领域对于历史信息的关注。

  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二条的指向性就很清晰:文物古迹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存历史信息。从上世纪80年代到2000年,文物保护中不断强调了保护对象一定是一种真实的物质遗存,这些物质遗存承载了极其丰富的从古代流传至今的历史信息。这是人们对于文物的基本认识。文物保护的几个基本原则:可逆性原则、可识别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得到了强调。天津蓟县独乐寺观音阁的修缮是实践上述保护原则的代表性案例。独乐寺观音阁是一座辽代建筑,在清乾隆年间为避免屋顶下垂而添加了8根擎檐柱。在这次修缮中由于修复了屋檐部分,8根擎檐柱已经失去了结构支撑作用,可以去除,但最终修缮方案将其作为建筑后期有意义的添加而被保留了下来。在室内处理上,为保证观音像的安全,修缮时以现代方式增加了一些带有弹簧的金属拉接杆等。

  遗产的真实性之辩

  80年代以后是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大发展的时期。各地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古建筑重建。这个时期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文物领域对于保护原则已经讨论得很清晰了,但是复原依旧不断出现,其中的一个代表案例就是胡雪岩故居的复建。

  胡雪岩故居建于清同治十一年,在胡雪岩去世后,房屋几经辗转,大部分已灭失。1999年,杭州市决定对胡雪岩故居进行全面复原,其主要历史依据是一张房产档案保存的民国九年(1920年)建筑师沈理源绘制的胡雪岩故居平面实测图和一些历史照片。

  在对这一项目的讨论中,也可以看到学术界在复原与重建问题上存在的冲突。例如这一项目的主持人高念华先生提出,由于中西方的古建筑在材料上的差别,因此木结构古建筑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修复,《威尼斯宪章》中的原则对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并不完全适用,不应完全照搬。

  而提到重建,就不可避免地讲到真实性问题。在1977年第一版《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就提到文化遗产必须接受真实性检验。前面提到文物修缮中的“四原”原则: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结构的修复原则,和真实性的原则是有差异的。《操作指南》提到“真实性并不局限于原始的形式和结构”,这意味着建筑设计和材料应是原物、原始结构,但又不局限于此,“它也包括历史推移中所具有价值的改变和添加”。这里讲到的都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质存在,而不是采用相同品种的木材,按照传统工艺复原这么简单。这个问题在中国文物保护修缮实践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994年在日本奈良通过的《奈良真实性文件》引起了中国文物保护界对于真实性的再次关注。《奈良文件》对真实性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人们评论《奈良文件》时指出,《奈良文件》提出必须在相应的文化背景下对遗产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评判;而《威尼斯宪章》强调的是一种普遍的原则。《奈良文件》传入中国以后,一些学者将真实性翻译为“原真性”,这就和复原发生了关系,将中国文物复建的观念注入真实性的概念。

  按照这样的理论,复原的胡雪岩故居也可以被视为文物。那么采取历史材料,用“原工艺”拼装成的传统风格的建筑也可以成为文物原物?显然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地方把发展旅游业当做保护文物的基本目的,使得文化遗产最具活力的部分发生改变。比如江苏的荡口古镇北仓河街区,从前这里的居民一直延续着传统的生活,节庆都会举行丰富多彩的活动。但现在政府将历史街区整体购买之后,保留了建筑,却将当地的生活彻底改变了,将其打造成一个旅游商业区。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古镇真实性的破坏。

  因此,真实性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化的过程。最初,人们关注的是原物的真实性,之后加入了时间的要素(时间过程赋予遗产的价值),并把真实性放在特定文化背景下考虑以及注重对文化传统的保护。因此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保护,需要思考这种文化背景对保护的影响。对于中国的文物保护来说,需要思考中国文化在保护原则、保护方法上的体现以及如何把我们的保护建立在更为理性的研究基础之上。

  (作者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国家遗产中心主任)

(责编:潘佳佳、董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