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做建筑生意的樓老板其實對古董一點都不了解,不過他對此非常感興趣。早年間也曾淘到過兩件古董,因為這兩件古董都升了值,樓老板非常高興,經常拿出來向朋友炫耀。這兩年來樓老板的生意不算太好,干的活兒不少,但總是收不回欠款,因此他心裡十分著急。
兩年多以前,樓老板做了一個工程,對方公司一直欠他20多萬元的工程款。無奈樓老板隻好經常跑到這家公司找老板李某索債。然而李某為人油滑,這筆賬一拖就是兩年時間。今年樓老板不想再和李某耗下去了,他向李某下了最后“通告”,稱要是不還錢就法庭見。沒想到過了兩天時間,李某竟然主動給樓老板打來了電話,約樓老板當面詳談。
樓老板按時來到李某的辦公室赴約,沒想到李某突然反鎖了房門,從一個木頭箱子裡搬出一件瓷器,這件瓷器的底座印有“雍正”年間制造,瓷器做工精細,一看就是一件精品。樓老板仔細端詳這件瓷器越看越喜歡。李某這才說話,“我早就聽說您喜歡收藏古董,這個寶貝是我多年前從古玩市場淘來的,還讓專家鑒定過,最少值50萬元。”李某告訴樓老板說他這幾年公司經營慘淡,實在拿不出錢來歸還給樓老板,因此想用這件寶貝抵債並表示10萬元即可成交。
樓老板對著瓷器看了一個多小時,又打電話給自己的朋友詢問,最終經不住誘惑同意以10萬元的價格買下瓷器並抵銷雙方的債務。不久后,樓老板請了一個懂行兒的朋友鑒定,但朋友表現得有些含糊讓樓老板起了疑心。害怕上當的他因此找到某電視台“鑒寶”節目請專家鑒定,專家稱該瓷器很明顯是現代人做舊的,不過仿真度很高,一般人容易“打眼”。另外專家告訴樓老板要是瓷器真的是雍正年間的物件最少也值一兩百萬元,絕對不是幾十萬元就能買到的。
樓老板得知自己被騙后找到李某要求退錢並歸還欠款,但李某卻表示“買賣古董看走眼可沒有退錢的,這是行規!”不但如此李某還拿出兩人進行古董交易的憑証,該憑証是寫明,“此古董做抵債用,一經交易不得反悔!”樓老板覺得李某存心拿假貨蒙騙自己他決心討個公道。
◎ 畫外音:
樓老板和李某的交易憑証雖然寫明是“此古董做抵債用”但是這件瓷器根本就是一件贗品,不能算作古董。
如果李某在明知古董是贗品的情況下故意用贗品抵債和樓老板進行交易,那麼這筆交易不單是筆買賣,而且很可能涉及到詐騙,李某也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相關鏈接: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買到假古董不退錢不符合法律規定,買賣憑証應屬無效。(作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