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回應書信拍賣事件:支持楊絳先生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原題)
針對楊絳發表公開信堅決反對北京一家拍賣公司拍賣錢鐘書信件及手稿行為,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29日接受採訪時表示,錢鐘書私人書信將被拍賣的行為可能涉及物權、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多項權利,“國家版權局支持著作權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求,並將繼續關注事件進展。”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於慈珂表示,就著作權而言,書信作為文字作品,著作權屬於作者,即寫信人。拍賣活動的相關行為方在對信件進行處分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對書信做著作權意義上的任何利用,否則涉嫌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比如將書信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公之於眾,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他說,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對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據了解,此次拍賣主體是錢鐘書上世紀80年代與時任香港《廣角鏡》雜志社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往來,以及錢鐘書、楊絳、錢瑗一家三口書信及手稿共計110件。為此,楊絳先生日前已致電李國強,並公開發出聲明,堅決反對拍賣,並稱如果拍賣如期進行,將親自上法庭維權,她也希望有關部門維護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很多法律專家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應依法禁止。一些書信之所以可以拍賣,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書信內容。如果書信內容涉及隱私權保護范疇,根據我國法律,對損害信件作者隱私權的行為,書信作者有權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而也有專家擔心,楊絳先生在實際維權中可能會遭遇困境,書信經過多次流轉到了他人手中,對方會認為自己具有信件所有權可以拍賣。此外,拍賣行在整個過程中並不承擔審查著作權的義務,它隻對委托人負責,最終侵犯著作權的責任將由委托人承擔。(記者 璩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