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新规激活市场发展

2016年11月09日18:15  来源:中国企业报
 

  据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于2016年10月30日发布的消息显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文物局制订了《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新规的颁布,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那么,新规对于拍卖行业发展来说释放了怎样的信号?

  新规的变化

  新规的颁布让与拍卖行业法律、规定打了多年交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人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接连称好。王凤海说:“对于这个规定,我个人感觉还是不错的,表示支持和赞成。这是因为该规定比较细,也比较具体,文字简练,干货也比较多。” 泓盛拍卖创始人、董事长赵涌也对新规持积极肯定态度。

  事实上,当初在《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时,王凤海是表示反对的。他反对的理由是,规定中为拍卖企业人为设置了一些障碍。如今,随着《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新旧交替,王凤海由反对到支持的这种态度的转变,是因为他觉得新规在原来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比如,不再规定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分类管理,不再区分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文物拍卖企业可以全门类拍卖文物等。

  而在广东崇正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许习文看来,新规的变化和亮点还体现在:首次明确拟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须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的行为;首次提出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工作开展由国家文物局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等。

  政策更为宽松

  新规的一些变化,在王凤海看来,它反映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文物拍卖的规定在朝着比较宽松的方向发展。

  此前,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陶瓷、玉、石、金属器等;第二类是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是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取得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第一、二、三类文物;取得二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第二类和第三类文物;取得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只能拍卖第三类文物。

  “拍卖企业就需要申请拍卖资质,由三类申请二类,由二类申请一类。这就比较繁琐。”王凤海说道。赵涌则表示:“拍企在申请资质的时候,需要很多证书和人员。这对于企业来说,压力是非常大的。”

  在十竹斋艺术品投资公司总经理孔超看来,拍卖资质的取消,可以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他表示:“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拍卖业整体水平也就不断提高,艺术品拍卖将走向精品化、专业化和特色化。”

  除此以外,新规对于互联网拍卖文物的政策也有所放宽。“此前关于网上拍卖,都是一事一办,单事单办。而现如今,只要具备了相关资质就都可以做。”王凤海说道。

  尽管新规才刚刚颁布,对于行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还没有显现出来,但是它对于行业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值得期待。王凤海说道:“这对于市场的复苏和激活起到好的推动作用。”许习文则表示:“政府通过简政放权,可以激发企业经营活力,增加市场有效供给,推动文物拍卖活跃有序发展。”

  业内人士的存疑

  当然,新规的颁布以及一些条例的变化在取得了诸多业内人士认可的同时也存在争议的地方,比如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赵涌表示,“新规中还保留这一条规定,我是非常不能理解的。为什么在数量上是5名,而不是3名或者2名。这种数量上的要求不仅在业内争议比较大,而且也让拍企感觉压力很大。如果拍卖企业需要专家,那么专家就应该来自于拍卖企业。这样的文物专家应该是从拍卖企业的一线培养起来的,他们工作于拍卖企业,活跃于拍卖企业,最后成为拍卖企业的文物专家。而不是只有博物馆、研究院和非市场型机构里面的文物专家才是拍卖企业所应该有的文物专家。”

  而在王凤海看来,这种专家数量上的限制对于拍卖企业来说也是很难做到的,而且也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这样的文博专家,在拍卖公司大多是挂个名,也不到拍卖公司上班。而且有些文博专家的专业和擅长领域和一些拍卖公司所拍卖的领域并不匹配,但是拍卖公司为了满足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条件还必须得邀请这样的专家加入。另外,全国这样的文物专家也没多少,但是拍卖公司的数量很多,也满足不了这么大的需要。”

  新规的颁布赢得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叫好,对于行业发展来说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尽管还有存在争议的地方,但是和过去的规定相比,它已然具有了很大的改善。未来,它可能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责编:董子龙、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