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間人介紹,高先生認識了一古玩收藏愛好者,並看中一瓷器。在兩位中間人的見証下,買賣雙方約定該瓷器價格1000萬元,高先生支付定金500萬元,買賣猶豫期為30天,在此期間反悔應退還所有費用。在支付定金后第27天,高先生反悔,並要求賣方、中間人退還所交費用。但中間人姜某一直拒絕退還80萬元中介費。無奈之下,高先生將其告上法庭。日前,經法院審理判決,姜某退還80萬元中介費。
2010年8月初,高先生經中間人姜某、周某介紹認識了古玩收藏愛好者宮先生,在看中其收藏的一件“元至正型青花伊斯蘭執壺”瓷器后 ,便想買走。隨后,買賣雙方和兩位中間人口頭商定:該瓷器的轉讓價為 1000萬元,可先支付定金500萬元﹔交易的猶豫期為 30天,其間如有異議可終止交易,周、姜二人為介紹人及擔保人,中介費(每人80萬元)從交易款中支付﹔如交易不成,各人將收取的款項退回。
同年8月10日,高先生通過銀行轉賬向賣家宮先生支付了500萬元定金,並取走該瓷器﹔第二天上午,宮先生依約向介紹人及中間人周、姜二人支付了中介費各80萬元。姜某在宮匯款的“個人業務憑証”上注明“瓷器中介費”並簽名。為防止發生糾紛,各方都同意簽訂書面合同。同年8月11日下午,因姜自稱有事,未在交易合同上簽字,高先生與周、宮三方根據此前四人約定的口頭合同擬定並簽署了《交易合同》。合同簽訂后,高先生在合同規定的30日猶豫期內提出解除合同,之后宮和周按照此前約定,分別退還高340萬元和80萬元。但是,另一中間人姜某一直沒有返還。高先生將姜某告上法院。
法庭上,姜某認為,中介費是收取賣家宮先生的,高先生沒有權利向其追索。此外,她還表示,居間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沒有退款義務。至於宮與高之間的合同履行情況,與中介人無關。
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姜某雖未在該《交易合同》上簽字,但通過其余三人陳述的事實經過,能夠確認姜某對整個交易過程是知情的,在合同簽訂之前高與姜及另外兩人已達成共識,且姜某已通過宮收到高先生給付的中介費80萬元,並在銀行業務憑証上注明“瓷器中介費”。該協議未履行,應對中介費予以退還。最后,一審法院判處,由姜某退還中介費人民幣80萬元。宣判后,姜某不服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日前市中院做出了維持原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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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違約,中介欲與賣方平分定金
半島都市報11月16日訊(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李亞楠) 多數情況下,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如果買方毀約,賣方不退定金﹔如果賣方違約,則應退還雙倍定金。而市民牟女士在通過一家中介賣房遭遇買方違約時,卻被中介要求一起“分享”3萬元定金。
去年6月1日,市民牟女士委托一家房產中介將自己的一套房子出售。該房產中介聯系買房人馮先生購買,並簽訂房產買賣契約。約定房屋價格為110萬元,馮先生支付定金3萬元給牟女士。在契約補充條款第4條中約定:本契約簽訂后,因買賣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悔約或解除,中介費不退,由悔約方承擔。若買方違約,定金不退,所付定金由賣方和中介方各得50%。
簽約當天,牟女士收到馮先生支付的定金3萬元。幾天后,馮某悔約,房屋買賣最終沒有成交。對此,房產中介老板向牟女士索要定金3萬元的 50%。而牟女士認為 ,契約中的該項條款不公平,屬於霸王條款,拒絕向其支付1.5萬元違約金。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合同中關於定金罰則的約定只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該約定是作為守約方的專屬權利,中介無權向合同守約方即本案牟女士主張要求分得50%定金,駁回其要求。(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李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