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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临时二奶
吴明
  2005年08月26日12:18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由吵架、打架、找人、报复等等,进化到诉讼,没有花中国人民太多的时间,社会一旦进入进步周期,从雇小时工进化为雇个律师打官司,用不了一天。

  有人说,请律师就像包二奶,要钱多,干活少,手里握着一把不可告人的隐私,麻烦,黑。

  律师这个职业很特别,它既可以成就一名在邪恶中奋勇奔突的英雄,也可以产生一名在阳光下匍匐于地的小人。老孔的许多同学是律师,我见过不少,其中一个早生华发的河南汉子为了替一位老婆婆争取公道,与拆迁公司据理力争,被打瞎了一只眼睛;而另一位早生华发的山东大汉却为了替一位大财主做伪证而获刑三年,他自己已经很有钱了,还要为更有钱的卖命。

  最近,一位北京的私人侦探被被侦探的人的手下打死了。被打死的人做过律师、保险推销员,因而被打死的这个职业也在广义上属于司法界,更何况很多律师也在干这个。

  他的死似乎没有引发太多的同情,这与他的职业以及职业的社会形象有关。

  第一节  黑律师A股

  上法庭的不都是律师,有可能象你我一样都是普通人,这件事很多人在打了官司之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律师谁都可以当,没有律师证的黑律师也可以在公堂之上吐沫横飞。

  按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才能称之为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很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代理了诉讼业务后,在法院出庭时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进行辩护。按照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只有律师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而民事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它只是临时性的、且不得收取代理费用的个人性活动,它不是专门的职业性活动,而是以公民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法律援助。

  正是“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一点被人充分地利用了,出现了没有律师证的一批黑律师。将他们一律称为黑律师,是因为他们没有合法的身份,就象当年称没户口的人叫“黑户”一样。但这个黑不简简单单是“黑心”的“黑”,因为不排除其中有一些不黑心的黑律师。

  黑律师的出现当然有客观的基础,这就是律师的人力短缺。据一项来自天津的统计,目前该市注册有209家律师事务所,有正式执业资格的律师共1740人。从数字上看,这完全不符合一个比较发达的城市对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而另外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是,一旦需要打官司,真正能通过正规渠道聘请律师的人却是少之又少。这两点无疑说明,法律服务本身就存在“盲区”,这正是黑律师生存所需要的空间。再加上从事法律服务报酬较高,更驱使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铤而走险非法揽案。

  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天津市黑律师数量最保守的推测,也不会低于500人。他们多以“顾问”、“法务主管”等名义公然出现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中,还有一类不合群的黑律师则单兵作战,或租个门脸,或自家腾块地方,挂上“律师工作室”、“法律服务”的牌子公开营业。

  曾经辗转于数家法律事务所、熟知黑律师内情的一位先生说,他工作过的法律事务所中,“有近40%的人没有执业证书,但是一样参加接待和办理案件。在个别管理不严的法律事务所中,还有一些稍具法律常识但什么资格都没有的人,也会被吸纳进来承揽业务”。如果按照他说的比例,便可以粗略推算出天津市的黑律师有近800人,这可是一个令人震动的数字。

  什么样的人构成了黑律师的队伍呢?有四种人,一种人没有资格,为获得经济利益,编造谎言冒充律师借机行骗;二种人过去有律师执业资格,但被吊销、注销或按照规定不再予以注册,却继续以律师名义从事代理业务;三种人,法律工作者、148专线、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对外以律师名义自称;四种人,曾在司法部门工作、退休或调离后,利用其在司法界的影响和关系,以律师名义自称并代理案件。不难看出,这些黑律师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法律界的背景。

  黑律师自知非法从业的巨大风险,主动找那些不注重自身形象和执业纪律的律师所洽谈,而后或以“顾问”或以“法务主管”等名义,由不正规转入表面正规化,借此揽下案件,非法执业。

  黑律师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解释其中的区别。很多的所谓法律事务所充斥的便是黑律师,一个所里,可能只有主任是律师。但他们照样办案。律师只能在律师事务所中执业,在法律事务所中决不可能存在律师执业。

  在接到一些没有资格代理的案件时,一些黑律师都这样说:“以朋友的身份而不是以所里的身份代理,这样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费用,出庭程序简便,办案时间也快。”当事人不同意采用公民代理时,他们便会借别人执照以合伙办案的名义出庭代理,然后分给对方借照费。碰上当事人是公司时,他们就会鼓动当事人同意他们以其内部法律顾问甚至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黑律师一般业务能力有限,但擅长利用当事人的求胜心理而大打心理战术,所以就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比如一家法律事务所将某法院所有法官的联系方式特意贴在了接待咨询的桌子上,接待人员也不停地在阐明与法院某法官的关系。

  黑律师喜欢炫耀自己有背景有能耐,对案件虚假承诺三包——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

  黑律师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或异常复杂,或鼓励或怂恿或威胁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骗取代理费。黑律师擅长采取恐吓的办法要钱。明明知道当事人不可能被判很长刑期,却对当事人家属说可能要判20年或无期徒刑,吓得当事人家属多出几倍律师费。黑律师装腔作势,曲解法律。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而往往就此耽误了真正的法律问题。

  黑律师就是所谓的一些“能人”,摆出一副无所不能的架势,很多不了解法律程序和客观性的人在感到“走投无路”时,往往会找他们来通路子找关系,病急乱投医,这些人好比蒙古大夫民间巫医,能开出土方偏方验方。治病与救人,乃天下大事,不怕花钱。于是黑律师就象他们在医界的同行一样,招摇于市了。

  黑律师中的黑心者,黑心加黑身份,两黑加一起,黑上加黑,危害甚大。双黑律师有多厉害?退休工程师郭某真正“领教”了。一起普普通通的房屋侵权官司,他先后被两位黑律师骗走代理费、关系费1万余元。而且,由于黑律师的不负责任,使得郭某关于本案的证据丢失、超过诉讼时效,造成间接损失7万余元。提起当初这件事,他一脸的无奈。

  “我因房屋侵权案向某信访办反映问题,认识了在该处工作的王某,王某向我介绍了女律师石某。我在某律师事务所与石某见了面,她看了我的材料后自称她就是该所律师,从法院出来的,认识法院院长和房管局局长,一句话就能让他们把我的问题解决。之后,她亮出收费标准——代理费5000元、关系费5000元。经过权衡,我决定委托她为代理人。还是在某律师事务所,石某让我在她事先已制作好的假‘委托合同’上签名。她收了5000元代理费后直接装进了手包,没交会计。我提出盖章开收据的要求。谁料她竟说:‘盖章需收1000元,开票则要收1600元。’随后借机匆匆离去。不足一个月,石某另收了我2000元的关系费。

  “因为官司一直没立案,我去律师协会核查才知道石某根本就是一个没有注册的黑律师。我打电话要求石某退费,她抵赖说‘你看一下合同吧’,随后挂断电话,从此再也没有露面。

  “虽然受了石某的欺骗,可是官司还得继续打,谁知第二次碰上的还是黑律师。那是在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中,我先后两次向张某进行咨询。张某自称是该所法务主管,并主动出示名片,我在律师事务所的墙上发现确有他的工作照片,因此轻信了张某有办案能力。后来我们办理了委托手续,他一共收了我代理费、关系费3100元。然而自收费后他对案件的代理工作就一拖再拖。到去年12月份,张某人不见了,手机也停了,我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

  某电器厂的梁老板,糊里糊涂将一宗追讨货款的诉讼案授权某“律师”代理,谁知这个拍着胸脯包“搞掂”的“律师”根本没有执业资格,背着他和欠债人签下和解协议,然后收钱走人,致使其巨额货款无法追回。

  梁多年来给某电子厂供货,有56万余元货款无法收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梁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一名20多岁的女“律师”接待了他,她送上的名片上写着“广东××律师事务所魏××律师”。

  魏“律师”一看案子,便称与法官是朋友,案件简单,拍胸口保证“搞掂”。梁相信了,没办理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手续就同意出具授权委托书。

  办妥委托,梁便坐等消息。两个月后,他在法院了解到,魏“律师”将他的案子撤了,同时,他还看到魏签字的“和解协议书”和两张计25万元的收据。

  “当你们因工伤致残、得不到合法赔偿时,本部全体同仁怀着一腔热血,排除万难、义不容辞地向你们宣传广东省有关工伤赔偿知识。当你和你的亲友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部可帮你伸张正义,讨回公道。”

  这封来自“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劳工服务部”的信,深圳市宝安区的许多打工仔都曾接到过。

  然而,这个“办事处”只是通城县在宝安设立的一个联络站。而这个机构由于没有在本地司法机关注册,因而是违规的。据查实,该站近年来在宝安区沙井镇、龙华镇、福永镇等地设立了多个劳工服务部,这些服务部的一项业务就是为打工者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而他们收费后是否能给打工者真正的“帮助”,却没有任何保障。

  由于来钱容易来钱快,黑律师的队伍就这样“发展壮大”,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最近各地开始严厉打击。比如上海市表示将严肃打击以公民代理面貌出现的“黑律师”现象。市高院、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将对公民代理人进行审查,对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或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者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公民代理人,法院将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同时明确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者决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否则,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律师法,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公民代理中的近亲属仅为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几类。

  政府在打击黑律师的同时,专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甄别真假律师,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指出,在决定聘请律师以后,要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式的合同和手续,对于一些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当事人应当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且弄清当年是否经过律师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以验明其身份。在交付律师费的时候,要求开具发票。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分,对那些打保票、拍胸脯保证的人员要警惕,在发现是“ 黑律师 ” ,尤其是上当受骗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报案 。

  第二节  黑律师B股

  这一节中的“黑”与上一节中的“黑”不同,是“黑心”的“黑”,说的是真律师和真律师事务所干下的“黑”事。

  1999年,武汉的易先生为追回别人拖欠的10万元借款,经人指点来到武汉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姓朱的先生热情地接待了他。不久,朱拿出一份该所律师函,与易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和诉讼代理人合约,易则将10万元借款单据及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金等共计3.55万元交给了朱。该案随后在硚口区法院立案。

  2000年,苦等官司结果的易先生主动联系了朱,谁知朱竟音信全无。易到硚口区法院一打听,方知朱已申请了撤诉,并收取了法院退还的2000元诉讼费。

  易先生赶到律师事务所找人,方知朱只是一名实习生。易先生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称,此事系朱盗取了该所委托函,私自接的业务,属个人行为,与该所无关。

  易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被告未能当庭出示公安机关立案证据,朱某的盗窃行为尚有待查实。而且,朱既然拥有该所律师函,其行为就代表律师事务所,该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充分暴露出当前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上的漏洞,管理不严既有客观上的原因,更有主观上的故意,结果便是纵容下属律师的违规行为,如收黑钱、串通对方当事人恶意串供、私自接受案件、借口“包赢官司”索要介绍费、诱导当事人行贿等等,严重败坏了律师队伍形象。

  律师问题以收费问题最为突出,如收费过高、乱收费、收费只开收据甚至写白条等。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服务质量问题。“收钱不办事”,马虎应付,甚至因工作失误导致该赢的官司却输了。极个别律师执业过程中甚至出现作伪证、妨害作证、向司法人员行贿以及教唆当事人作伪证、行贿等问题。

  此外,有的律师很不负责任地向当事人承诺“三包”(即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与司法人员关系不清,甚至搞“三陪”(即陪酒、陪赌、陪开心),存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

  律师行贿是焦点问题之一,如2004年,广东省某市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执业律师行贿的案件,涉案律师有23人,涉及到省属、市属等18家律师事务所。涉案的23人当中,30多岁的有19人。他们虽然年纪较轻,但大多工作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关系,是当前律师行业的骨干力量。23人当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19个,其中硕士研究生3人。大部分是法律专业毕业,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行贿目的都是要求关照或胜诉,行贿时间多发生在开庭、审判、执行等程序的前后。在司法程序启动前行贿是为了尽快启动程序或是提前要求关照;在司法程序启动后行贿是为了达到胜诉等目的。23人行贿的次数共有60多次,一人对多个法官行贿的现象不少。一次行贿的数额一般是几千元到上万元。有些律师与法官交往时间很长,有的原本就是同学、同事,认识了十几年。

  行贿律师的行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是通过多年的同学或朋友关系进行长期的“感情投资”,有的则是突击给原本陌生的法官送上各种名目的好处费。

  一、饭桌送红包“沟通”。大多律师与法官本来并不熟悉,关系也不密切,而是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认识,然后开始交往,最终两者的关系发展为不正当的经济来往。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某代理一宗民事案件,打听到该案的主审法官是李某,但又苦于不认识,于是通过另一名法官周某约李某出来吃饭“沟通”。在饭桌上他送上3000元的红包,希望李某在办案时给予“关照”。

  二、长期进贡“感情投资”。不少律师与法官或是同学,或是校友,或是某进修班的同窗,交往甚为密切,有的甚至有长达十几年的交情。逢年过节,律师不失时机地送一些购物卡、红包、礼品给法官,作为细水长流的“感情投资”。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某,知道某法院法官肖某喜欢打网球,就投其所好,经常约肖某打网球,一次就送给肖某价值5000多元的全套网球运动器材、名牌运动服。

  三、突击奉上“办事费”。为了让法官在程序上加快速度,让法官尽量采信自己的证据,不少律师千方百计贿送财物等,并美其名曰“办事费”。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代理一宗民事案件,明确对当事人说,打官司除了证据充分以外,还需要给法官送若干“办事费”,才有可能顺利地打赢官司。

  四、案件审结送“感谢费”。当事人一方胜诉或者达到自己的某些要求,代理律师就寻找机会对有关的法官表示感谢。还有些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有意识地介绍熟悉的律师给当事人,如果一旦代理成功,律师自然会投桃报李。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代理一宗民事案件,一审胜诉。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张某找到某法院二审主审法官王某,要求维持原判。事后,张某从代理费中拿出7000元,送给王某作为感谢费。

  五、报销消费发票。有些律师更是变成法官的小钱柜,为法官报销餐饮、购物等发票。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某,接手一宗二审案件,与某法院主审法官王某接触以后,王某陆续拿吃饭、桑拿、娱乐发票给其报销。被查处时,梁某已为王某支付了近两万元。

  六、怕受阻给“提成”。大多情况下,律师贿送财物给法官是心甘情愿,但有些也是出于无奈,为了案子顺利,消极“进贡”。

  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刘某在执行一宗标的达100多万元的案件时,向律师开口索要执行费用30万元,律师不肯满足,就发难马上中止执行,造成当事人一定损失。

  同行竞争是行贿的主要原因之一。律师业务量虽然很大,但同行之间竞争相当激烈,尤其是“好”案子更是你抢我夺。于是,与法官保持良好关系容易在竞争中突围出来,取得案源。目前,不少律师都以与某某法官熟悉,关系好为荣,甚至把这种关系作为承接案件的筹码。

  对于法官的行贿,最终还是由当事人——消费者来买单。

  我们的消费者说来也是十分可怜,他们已经被灌输了这种观念,似乎不送红包,自己的官司注定是赢不了的,输了官司也是因为红包送的不厚。这就象医院里曾经弥漫的潜规则,不送红包,病人都不敢爬上手术台,怕爬不下来。当事人出钱避祸,律师收钱替他消灾,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很多当事人出了冤枉钱,但最终达到了目的,仍会善罢甘休。但可恨是某些律师拿了钱不办事,甚至倒过来帮对方,或着怂恿当事人违法,不仅视法律法规为儿戏,甚至连江湖规矩都踩在了脚板底下。

  某所律师龚某最近被当事人投诉,称其私自收下20万元律师费,却只打了张白条。省司法厅在对其作出停止执业的处罚前举行听证。龚某在听证会上辩称,在外办案只好打白条代收,事后已由事务所开具收据。但他始终未能举证。其实白条事小,关键是收了钱没办事,当事人才“恼羞成怒”的。

  某实业公司“遇律师不淑”吃了大亏,公司负责人对聘请的吴律师的评价是:“吴某太黑了,真正是吃了被告吃原告!”

  原来,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某一直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1996年,该 公司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吴某代理诉讼,掌握了该公司许多原始材料。

  该案一波几折,到1999年由法院再审时,吴某竟出人意料地担当了原告银行的代理人,与原东家该公司对簿公堂。虽然该公司即时提出异议,法院合议庭采纳并予以制止,但为时已晚,该公司因此而在诉讼中居下风。

  司法厅经查证,吴某还担任其他公司法律顾问,以执行费、工资等名义先后从该公司领取人民币共计3.45万元,并未上缴律师事务所。

  吴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私自收费和双方代理,司法厅给予他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3.45万元。

  花了银子请律师,等到法院开庭时,律师竟然无影无踪,结果法院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把案子作撤诉处理。这就是李老板遇到的黑律师的所为。他愤怒地说:“律师收钱不办事,把我可害惨了!”

  2000年,李老板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欲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经朋友介绍,他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代理诉讼。此时的陈某身兼两职,既持有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又在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以该所律师名义承办案件。

  陈某接案后敷衍了事。开庭当日,李老板早早到了法院等候,可千盼万盼就是寻不到陈律师踪影。法官传唤多次无人应答,最后宣布原告撤诉。李老板只能干跺脚。

  司法行政机关还查实,陈某还未经申报批准,私自设立所谓“××律师事务所”,并在其租赁的写字楼门口设置有明显标志。

  陈某跨所办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私自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有些律师为了经济利益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放弃应有的专业立场和法律原则,或是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为当事人制作假证甚至诱导刑事诉讼当事人串供,到头来自食其果,触犯刑律。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1997年接受了犯罪嫌疑人邹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为了帮邹某洗脱罪名,他借到看守所会见邹某之便通风报信,将邹某称未参与抢劫,邝某可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的情况告知有关人员钟某,并让钟某找邝某“沟通”,暗示让邝某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为了计划完美实施,李某还亲自出马,与钟某两次找到邝某,并将其虚假证言制作成会见记录,及时告知被关押的邹某。

  结果法院以辩护人作伪证罪,终审判决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由于李某受到刑事处罚,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李从此不能从事律师职业。

  1998年刘某在某律师事务所从业,接受当事人李某的委托,担任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人,双方背着律师事务所,私自签订委托合同。此后,刘同另一位律师及一名聘用人员,先后两次向当事人李某收取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但每次都只开白条单。

  后来,刘某另立门户,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但一直未与当事人李某补签委托合同及补开合法收费票据。

  由于刘某承办业务不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费不开合法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被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律师很黑,这是很多人的反映。

  第三节 无毒不律师

  律师是服务行业,提供法律服务,所以,服务行业中的所有顽疾,在它这里都表露无遗,无论低级还是高级,该有的都有,不会因为他们是人尖和高学历高智商而有什么改变,所不同的是,由于金额更大,所以更触目惊心。

  据新华社报道,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孔某私下接案,虚构事实,骗取当事人31万元,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02年12月,孔某在律师事务所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接下了当事人张某一起案件,说三天内他就能给办妥,并收取11万元的办事费。三天过后,孔某又拿了20万元的费用。孔某拿到钱后,又骗当事人说此事正在协调之中。2003年7月,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判无期徒刑后,孔某四处躲避张某,张某便报了案。

  既然律师界中有这么多的问题,为什么当事人会屡屡被陷呢?原来,我们在其他陷阱重重的行业中经常遭遇的招数,在律师界一样能够遭遇。

  比如虚假广告。普通人多半对律师行业一无所知,想当然地认为“来头”大,换言之“有来头”的律师即经验丰富的律师。那么一个律师“有没有来头”从何体现呢?显然只有“道听途说”。 一些律师很会给自己做广告,把自己塑造成过关斩将的大律师。他们善于口碑传播,许多话经过几层朋友关系一转就变味了。到客户耳朵里的时候,就成了有一名律师如何如何的有名、办案如何如何的神勇、曾经在某法院或检察院任过要职。这个时候,如果再将一张名片塞到客户手中,名片上密密麻麻地罗列着一连串的头衔:××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协会会长、×××团体理事等等,按照许多客户想当然的判断标准,这位律师简直成了上帝特选的救星。

  我们在家具商店看到各种各样的环保标志,名优产品奖状等等,都会不屑一顾。可是在碰到律师时,怎么一下就变得弱智嘞?有些事就是这么怪,这么不可思议。

  比如超低价,打折。别以为律师就不会搞价格战。对于普通收入者来说,律师的委托费用无疑是高的,这倒并非律师漫天要价,而是因为调查取证需要耗费很多的时间,遭遇巨大的困难。但没有诉讼经验的人并不理解这一点,也就不容易接受高价的服务。这就给一些黑律师可趁之机,他们采用低价战术,与实力雄厚、相对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打价格战。

  结果当然与所有的服务业一样,在收费大幅缩水的同时,律师提供的服务也大幅缩水。比如律师忘了通知当事人法院的判决结果,致使案件过了上诉期,令当事人无可挽回。

  比如欺骗引诱。一些案件,在专业人士看来,就如同铁板钉钉,起诉或上诉百分之百败诉,黑律师却仍欺骗引诱委托人进行诉讼,继续捞钱。一旦法院判决败诉后,他们将责任推卸到法院身上,说法院枉法法官黑。委托人自然无法找法院对证,只有忍气吃亏的份。

  比如请君入瓮。黑律师打价格战,利用低廉的收费先将委托人赶进他们事先设好的套。一旦进了套,委托人就无法脱身了,只能任凭他们宰割。当委托人正在庆幸捡了便宜的时候,律师会告诉委托人,他们付的费用只是第一个阶段的,现在已经用完,要继续下去的话,需再次付费。到了案子即将开庭的时候,他又会提醒你,他只负责侦查阶段的服务,而诉讼阶段则另外收费等等。听起来就象做一趟零团费的泰国游。

  不少委托人选择律师时,就是冲着他的司法关系去的。关系找对了,关系费打足了,案子就有戏,多数人对此深信不疑。但实际上关系究竟起了多大作用根本无从验证。如果判决结果令委托人满意,黑律师就会吹嘘,是关系起了作用。但事实上却是委托人占了法理,钱却落到黑律师的腰包里了。倘若判决结果令委托人失望,黑律师就会说对方也找了人,关系更硬,出钱更多,所以法官偏向他们那边。自然的逻辑便生成了,正因为通关系就能赢,委托人继续上诉仍然有扳回的希望,不过,关系费就得比对方还多。至于多少,律师会告诉委托人“行规”的。而这笔关系费同样还是落入他们手里。如果再败诉,律师还会提示,执行庭还有路子,还可以输官司不输钱。委托人就赶紧掏钱吧。

  当事人之所以会这样想这样做,是因为他掉进了黑律师的逻辑圈套里了。这个逻辑圈套是:法官不会秉公办案,法官会“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如果你不相信,我可以举出许多曝光的例子。即便是大多属法官公正廉洁,但不排除个别害群之马,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被你赶上了呢。你这个案子的审判长恰恰就是这个“万一”。这种胡说八道真还有人信,因为委托人无法求证,委托人只好相信“常识”。世界之大,万物造化,黑律师自然有生存的空间。

  前不久,北京律协对投诉律师的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发现,从2000年到2003年,他们共接到投诉392件。其中,涉及律师违规违纪的95件,严重违反行业规章被行业处分的14件。在调查这些案件时,律协的调查人员都感到汗颜,某些律师在操作过程中,就是彻头彻尾地蒙钱,一旦拿到当事人的钱后,其办事态度立即改变,能拖就拖,能蒙就蒙,态度极其恶劣;有的则对当事人虚假承诺。即便被觉察出来,当事人也无可奈何,因为这些没有诚信的律师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针对这些弊端,律协出台了《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北京律师诚信执业公约》。他们在律协网站上公布劣迹律师名单,同时公布优秀律师名单,确保当事人能在最短时间里找到适合自己的优秀律师。

  北京司法局表示,现在北京执业的律师共有7700名、律师事务所595家。他们都是人们监督的对象,一旦发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或不尽职表现,当事人可立即向律协投诉。律协将对此展开调查,一旦查证属实,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将遭到吊销执照、上网公布不良记录等处罚,使黑律师、无诚信律师彻底失去市场。

  所以,法律专家提醒市民,如果遇到诉讼,不必“慌不择路”,完全有时间和途径选到德艺双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节  福尔摩斯抓二奶

  “私人侦探”黄立荣在调查偷拍时暴露身份,被活活打死并抛尸,成为京城第一个在跟踪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民间调查员。这件事被媒体大肆炒作,一时间“私人侦探”成了舆论焦点,它标志着“私人侦探”这个行业正式浮出水面。

  2004年12月27日,京城首例私人侦探偷拍被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打人者杨占利无期徒刑;杨占利公司的董事长赵君因指使手下抓住私人侦探进行逼问一同获刑7年。

  此案中被打死的私人侦探黄立荣生前所在的公司是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正是由“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创办。黄受雇于西北一家药厂,这家药厂曾让北京美丽人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代理药品广告,双方在广告代理过程中产生矛盾。药厂花钱雇了民间调查员黄立荣等人摸清赵君底细。2003年12月13日,黄对赵君监控时被发现,美丽人生公司职员杨占利叫来公司的几个职员围住了黄,并将黄拖到紫禁城国医堂。为了让黄说出幕后雇主,杨占利和另外两名公司员工使用铁管对黄进行殴打,造成黄肝脏破裂,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占利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因诈骗、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杨占利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此判处杨占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君指使他人将被害人带入国医堂,在杨占利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赵君也对被害人进行逼问,最终导致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所以赵君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赵君协助警方抓获杨占利,有重大立功情节,同时赵君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赵君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君7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

  谁都知道,这回黄是遇到了硬对头,遭了杀身之祸。可是,又是什么样的利益驱使使得人们要用这些人,而这些人又愿意冒这么巨大的风险呢。

  据说,所谓的矛盾是陕西这家制药厂找赵君做其广告代理人,但赵的公司所做广告夸大疗效,致使被药检部门撤消了该药品的广告批文,使制药厂蒙受了损失。赵对药厂提出的索赔要求置之不理,反而打电话威胁厂长,称自己是某部委的,还是黑社会的。出于对赵的惧怕,厂长委托黄立荣,想调查一下赵的底细。为此,这位厂长付了3000元预付金。

  很显然,利益是巨大的,陕西方面为的是搞清楚赵的背景,如果赵是纸老虎,自然可以来硬的,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很大;而黄的收益也不菲,干一趟7天,如果预付金是10%的话,收入3万;是30%的话,收入是1万;是50%的话,收入是6千。对于这个39岁、做过律师、保险推销员的安徽人来说,自然是一桩不错的买卖。

  巨大的利益,催生了这个现在还是非法的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城市已成立私人侦探机构1000多家,全国的从业人员已超过10万人,着实可称为浩浩荡荡了。

  他们都干些什么?

  在私侦的业务中,“包二奶”的调查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婚姻法》的修改让人们知道了“婚姻过错方”的提法,因此,这类调查拥有了潜力巨大的市场。业内人士笑称,正是“二奶”们催生了“私人侦探”。

  除了抓二奶外,私人侦探业务范围已扩大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纠纷、打假、市场调查、金融取证等方面,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其中,一抓二奶二查财产是重中之重。

  由于“私人侦探”很容易被与跟踪、偷拍、调查、揭底等行为联系起来,所以,“私侦”在国内的争议很大。它作为一种职业,至今仍未开放,也不能进行工商登记。目前,“私侦”都是打着“商务调查”、“信息咨询”的旗号,而没有一个真正叫私人侦探所的。他们以半公开或隐蔽的地下组织形式从事个人民事调查,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从业人员也大多自称是退休警察和退伍侦察兵,接受过侦查方面的专门训练。

  由于这个行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结果造成了这个行业极不规范、良莠不齐。很多人随便租一间房,拉几个人便成立了“侦探所”。这些私人侦探没有合法身份,受高额利润的诱惑,很多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也混迹其中。有的在调查过程中违法取证,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利用获取的证据吃了“上家”敲“下家”。

  他们是怎么干的呢?

  他们保证“捉奸在床,抓现行;保证拍到床上镜头。”

  张老太的儿子经常出差,老太太发现只要儿子不在家,儿媳妇就变得神秘兮兮的。家里有电话来时,经常是她接了对方不说话,儿媳妇接手机也总是躲着藏着。

  一天,儿媳妇在接了一个电话后匆忙出门,说是要去单位有急事。媳妇走后,婆婆发现她忘了带钥匙就追出门去,却看见她和一个陌生男人一道往单位的反方向走去。

  这下,张老太更加坚信媳妇一定跟别的男人有染。于是,她开始寻找私人侦探跟踪媳妇。在这个过程中,多家侦探社都承诺张老太,一定会拍到抓奸捉双的“床上镜头”。还保证做到两点:1、帮助确定"奸夫"到底是谁,2、找到他的具体地址。

  结果,因为价格问题,张老太最终放弃了雇侦探的想法。

  专家指出,偷拍他人性爱镜头是违法的,这样的照片即使能拍到,也不能拿到法庭上作证据,搞不好自己反倒成被告,罪名是侵犯隐私权和强行闯入私人空间。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非常严格,不仅要求类似偷拍偷录的证据确实能反映当时的情况,而且要求这些证据是从合法途径获得的。

  他们保证无效退款。王先生因为怀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欲找一个私人侦探查个究竟。他在众多信息收集公司的小广告中,注意到有一家公司承诺“查不出问题就全额退款”。于是,他将信将疑地上门咨询。

  一个自称侦探行业中的老江湖的男人告诉他:“查婚外情收费3000,跟踪7天,如果查不出问题,保证3000块全部退给你。但是,我这7天也很辛苦,你得象征性地按每天100块给我个车马费。”

  王先生一听,感觉对方说得也有道理,就同意了。结果,7天后,他被告之自己老婆“没问题”,侦探社也按协议退给了他2300元钱。

  专家指出,首先,“无效退款”的保证有“伪造证据”的嫌疑。因为受委托的侦探不能在调查前,就肯定委托人说的就是事实。为了不退款,他就很有可能制造假证据,无中生有。

  其次,每天100元的辛苦钱其实就是陷阱。试想,一个侦探如果同时接到几笔这样的生意,那不要笑死了。他可以舒舒服服在家坐收辛苦费,到时间只要跟委托人说句“没发现什么情况”就可以了。

  我倒是觉得这位仁兄脑子有点进水,也不知道他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是证明自己的老婆有问题,还是证明自己的老婆没问题,他用一个悖论把自己绕进去了。如果他想拿到老婆的婚外情证据,他就不能答应辛苦钱,如果他想证明老婆没问题,他就更不能答应辛苦钱。他给了辛苦钱,就是引导私人侦探说他老婆没问题,那还查什么,花那个冤枉钱干什么。所以,私人侦探行业在逻辑前提上都存在问题。

  他们保证找到证据。不久前,吴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她刚买的一辆汽车无缘无故被人用利器划花。刚开始,她以为是附近的小孩顽皮,没太在意。可后来,划车事件变得越来越频繁,每隔3-5天就发生一次,而且只有她的车被划,其他人的车都没事。虽然买了车险,但也经不起这么折腾。吴女士怀疑有“仇家”故意跟她作对。

  于是,她根据广告找到了一家私人侦探社,以5000元的价格雇佣了一名私人侦探,约定该侦探连续7个晚上在她停车处附近蹲点,一旦有人来划车就拍下全过程。

  开头的4天,吴女士的车平安无事。第5天早上,她起床后发现,车再次遭划。吴女士立刻与侦探所取得联系,可私人侦探说:“划车人我已经拍到了,但你得再付3000元辛苦费,才能给你。”吴女士虽然生气,但也急于知道“仇家”的真面目,于是爽快地又甩给那个侦探3000元。

  拿着录象带回家一放,她傻眼了。画面模糊不清,晃动很厉害,只能依稀看见一个男人的背影在往前走,然后上了一辆面包车,在总长不超过3分钟的片子里,自始至终没有那个男人的正面形象,也没有车牌号。整个录象片看起来更像是一出人为导演的拙劣作品。

  气愤的吴女士立刻给那个侦探打电话,他却说:“天黑能拍成这样就不错了,再说,我只管拍下来,至于你认不出是谁那是你的事,跟我无关。如果想查清楚,再给我5000块,保证没问题。”

  专家指出,委托人与侦探公司事先一定要签定合同,写清服务项目,收费等情况,尤其要明确自己的具体要求,比如,要求该划车人的正面的清晰影象,要有其作案的全部过程以及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家庭住址等。侦探公司中途以掌握证据为由要求加钱,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做法,委托人要谨防受骗。

  另外,在一些涉及委托人自身利益的调查中,也要注意分寸,小心所谓的侦探在抓住把柄后,反过来敲诈委托人,甚至在收了被调查者的钱后,反过来坑害委托人。

  我觉得吴女士的做法有点匪夷所思。首先,象这类事件完全可以报警,由警方出面调查;其次,即便不报警,我想花8000元足可以买一个很好的监视器,自己就可以抓住凶手;再次,谁能说的清楚它是不是侦探自导自演的骗局呢。

  他们保证能要回债。要债可是一个发大财的营生,而且多少带有黑社会的颜色。三年前,陈先生借了8万元给一个朋友,碍于面子,当时没有打欠条。可现在,那个朋友却翻脸不认帐了。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决定找私人侦探解决问题。

  他找到一个专门帮人要债的侦探社,希望对方从别的途径帮自己搜集债务人欠款的证据。可那个侦探听完陈先生的叙述后,竟然很冷静地说了句:“给我5000块,我保证10天内给你要回来,否则我把欠你钱的人的腿下一条给你。”

  这一句话,把陈先生惊出一身冷汗,怕闹出人命。他赶紧表示要回家再考虑考虑,便离开了侦探公司。

  有一天,李某接到儿子的小学老师电话,说自己的孩子上午没来上学,他开始以为是孩子淘气,可到下午5点,儿子却在两个陌生人的陪伴下,高高兴兴地回了家,说两个叔叔陪他玩了一天,还带他去吃麦当劳。就在李某纳闷的时候,其中一个高个陌生人开口了:“我们接受某某的委托,希望能把你们之间的债务了结。为了表示诚意,今天带你儿子玩了一天,下次再带出去,就不知道要玩几天了。”一番话说得李某心惊胆战,当场把欠款连本带利全部还清。

  还有很多所谓的侦探则会采取贴身要债的办法,24小时跟着你,吃住全堵在你家门口,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撤退。

  我想,很多人已经跟我有同感了,这已经不是福尔摩斯,纯粹是黄金荣杜月笙的生意了,而且,即便是通过这种方式要回来钱,委托人也从此与他们扯不清干系,往往引火烧身。

  但是,有志于这行的人士认为,私人侦探的称谓并不准确,他们应该被称为证据调查员,而证据调查在中国具有巨大的需求,前景广大,应该得到支持。

  更何况,他们的业务不涉及刑事范围,也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大功率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他们的任务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合法帮助委托人解决麻烦。私人侦探的调查只要不侵犯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并且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以查“二奶”为例,每年都有那么多妇女投诉婚姻的不幸,但因为缺乏证据而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私人侦探能够解决这种“取证难”问题,对婚姻中的受伤害方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目前的法律环境并不支持他们的良好愿望。比如目前正在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还进一步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早在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第五节  黄立荣可以不死

  看来黄立荣是个有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的私人侦探,因为他真的拿着望远镜监视赵君,而且我相信是比较近距离的,不然他不会被对方发现,被发现了来不及跑。所以他值得尊重。

  但是很可惜他投错了行,造成了他的悲剧。因为这一行是非法的,而且这一点究竟有没有最终影响到对凶手的量刑,不得而知。

  他其实可以不死的,他只要不去贪那个尾款。很显然,陕西那家制药厂的调查动机是个悖论,因为它并没有指定调查的结果,是想证明赵是黑社会还是相反。既然如此,黄大可不必用自己的生命做筹码,他可以待在公司里或者家里玩电脑游戏或者干脆睡大觉。到了时辰,跟委托方说赵不是黑社会就可以了,因为不是黑社会是不需要证据的。

  这也正是这个行当目前不能得到承认的法理上的原因。作为一个需要公正客观的结果的机构,是不可能由私人来“养活”的,它只能靠纳税人来“养活”。

  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我想消费者的选择应该是清醒的。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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