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用與藏矛盾突出 亟需立法保護

2016年06月24日16:32  來源:人民網-藝術收藏頻道
 

 

古籍是史料的記錄載體,古籍的閱讀無法拒絕人的觸摸,因此比其他文物更易損壞。盡管《文物保護法》歷經多次修改,但其重心都在不可移動文化遺產的保護,尚未考慮到分藏在各家圖書館的古籍保護。

 

  古籍與文物均為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其本質相同,均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以及史料價值。因此,古籍又在《文物保護法》中被 列入“館藏文物”,在《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文物分類標准(試行)》中被列為第10類(繪畫類)、第11類(書法類)、第12類(拓片類)及第23類 (文獻圖書類)。

 

  但古籍與其他館藏文物及不可移動文物具有的最大差異是具有文獻價值,文獻價值是通過對古籍記載的信息內容的閱讀和研究 而體現出來的。因此,我國絕大多數古籍自古以來都保存在圖書館,供讀者閱讀利用。若古籍束之高閣,不讓人閱讀,古人留下文字記載的初衷就無法實現,古籍也 就失去了其重要的文獻價值。

 

  藏與用的矛盾更為突出

 

  古籍是史料的記錄載體,記錄了不少鮮為人知的歷史,是研究古代社會不可缺少的第一手材料。

 

  其他文物是通過陳列提供利用的,人不可以觸摸文物﹔而古籍的閱讀無法拒絕人的觸摸,因此比其他文物更易損壞。古籍的復制品盡管可以部分替代古籍原本提供 利用,但無論是制作數字化拷貝、縮微復制品還是古籍的再造,除需要昂貴的經費支持外,這些復制品都比古籍原件更難長期保存,且需要投入大量的經費用以維護 和更新換代。

 

  此外,與文物不同的是,為了便於檢索,數字化后的古籍還需要再投資,進行智能化加工,方可便於利用。

 

  古籍保護尚無相關法律保駕護航

 

  《文物保護法》對古籍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但國家專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僅分發到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 單位,並不涵蓋分藏在圖書館的古籍。各級政府對文物保護的諸多政策與監管責任,也沒有關注到分藏在圖書館的古籍。多年來沒有保護經費的投入與各級政府對古 籍保護的監管,目前古籍損壞較為嚴重。需要指出的是,在管理方式上,分藏在博物館的古籍與其他文物相同,均不允許觸摸與閱讀,且由於保管條件較為理想,其 保存狀況是較好的——但那些僅是我國古籍的極少部分,而且,其文獻價值難以得到發揮。

 

  盡管《文物保護法》歷經多次修改,但其重心都在不 可移動文化遺產的保護,尚未考慮到分藏在我國圖書館的古籍保護。鑒於古籍與其他文物的差異性,以及我國行政管理體系的特點,國家必須盡早出台古籍保護法 規,使歷經千年留存下來的古籍得以傳承下去,使我國的文化資產不至因保護不力而無法保全。

 

  來源: 澎湃新聞

(責編:董子龍、魯婧)